李乐平
所谓检察工作规律,是检察工作发展中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的、本质的规定性,其特征表现为检察工作的目的性和检察制度的历史性。检察工作规律是有关检察权的设定及运行的基本准则,是检察制度、检察理念、检察体制、检察机制及方式内在联系的抽象概括。如何把握并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推进检察事业的发展,不仅是检察理论界的研究重点,同时也逐渐成为基层检察的自觉实践和理性思考。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视角把握检察工作规律。
首先,必须将检察工作规律置于社会规律中加以考量。检察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我国宪法而设定并受其规制。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因此,对检察规律的研究和把握,必须置于这一宪法的框架下进行,必须遵循宪法设定的权力和义务规定,必须保障和维护宪法权威,这是任何一个现代法治国家都不可逾越的准则。
其次,历史地、发展地看待检察规律。尽管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世界的规则,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但客观世界是历史的、发展的,事物运动的过程也是历史的、发展的。检察制度和检察权虽然高度抽象和稳定,但行使检察权、实现检察制度价值的检察活动是在现实中不断发展,因而也是历史的。因此,检察工作规律绝非一成不变的教条,必然随着检察活动的变化而变化,发展而发展。研究和把握检察工作规律既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也是对检察规律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应该看到,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的30年,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重大发展的30年。决定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上层建筑也必然相应地发生变化,检察工作自然也不例外。其突出表现在30年来的检察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工作方针、原则、工作机制和方式的变化和发展上。
再次,检察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同样表现为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作为政治上层建筑表现为检察制度和体制的总和,作为思想上层建筑表现为检察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的系统集合。应当看到,检察制度和检察体制具有根本性、原则性、抽象性特点,且受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制,因此表现出稳定性特征。但检察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却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的发展而发展,表现为阶段性、发展性和体系的逐步成熟性。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发展过程中的时代产物,既具有发展的一贯性,又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指导着检察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的形成和发展。
第四,把握和研究检察规律自身固有的特点,必须厘清检察制度、体制、机制和方式的关系。各项检察职能的履行,各项检察工作的发展,各项检察实践的探索和创新、改革,首先必须厘清是否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基本原理,是否与现行检察体制相冲突;哪些属于机制层面,哪些属于工作方式和执法方式层面的。比如有些基层检察院探索试行公益诉讼支持督促起诉工作,开展公益诉讼的主体应当是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公益组织,检察机关监督的是这些部门和组织是否怠于行使公益诉讼的职责和义务,而非取而代之。同时,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还有助于更全面、更清晰地把握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运行的系统性、协调性、一致性。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的历史,和中国30多年来波澜壮阔的改革发展相伴而生。当代中国检察发展史,已为检察规律的研究提供了现实基础,而未来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检察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有着更高的期待。深化对检察规律的认识和实践、探索和研究,任重而道远。
(作者为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