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聂磊涉黑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2年08月21日06:59  中国青年报

  本报青岛8月20日电(记者邢婷)自6月19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以来,历时两个月的审理,8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青岛胶州市人民法院对聂磊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根据二审查明的犯罪事实,依法驳回聂磊等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据了解,维持被告人聂磊死刑的裁定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一结果距离该案2011年12月20日首次正式开庭,已逾半年之久。因案情复杂、犯罪时间跨度大、涉及140余名犯罪嫌疑人,并因此查处充当“保护伞”的青岛警界职务犯罪嫌疑人30多名,该案甚至被称为“青岛涉黑第一案”。

  该案主案曾于2012年3月20日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32名以聂磊为首的重大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依法接受判决。被告人聂磊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十项罪名,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此外,被告人史殿霖系两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主犯,犯故意伤害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李岩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各被告人除徐鑫一人犯窝藏罪,因情节轻微被免于刑事处罚外,分别被判处二十年以下、两年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判决书显示,聂磊的辩护人认为,聂磊团伙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非法控制特征,聂磊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聂磊被指控的部分组织犯罪事实与其无关,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聂磊等20人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两名原告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6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胶州市对聂磊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组织卖淫、开设赌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妨害公务、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窝藏案进行二审公开审理。法院相关人士向中国青年报记者介绍,此次参与二审审理的法官均来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案经验丰富”。

  从首次开庭,到3个月后的一审判决,再到3个月后的二审开庭,之所以其间间隔时间较长,知情人向本报记者透露,或许与伴随案件侦破的进展,不断有当地警界人士“落马”有关,而这些涉案警察将另案处理,或将在山东省内除青岛以外的多地接受异地审判。

  据了解,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围绕一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聂磊有关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以及被告人聂磊及其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有异议的事实、证据部分进行了法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就上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有争议的部分,进行了充分辩论。

  此外,按照有关规定,二审法院还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通过审阅案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了审理。

  经二审审理查明,1995年起,上诉人聂磊先后纠集上诉人姜元、卢建强、史殿霖、安俊宇、刘峰国、原审被告人王群力及刘峰玉(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在青岛市开设赌场,聚敛了大量财富,并涉足房地产开发,经济实力迅速膨胀。1998年以来,以聂磊为首的利益集团为坐大成势,又先后吸纳上诉人任昊、李岩等数十人,组织暴力团队,经营房地产,开设地下赌场,组织妇女卖淫,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成员人数较多、内部分工明确、组织结构严密、骨干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确立强势地位,该组织大肆进行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竞争对手,欺压残害群众,对抗法律秩序,非法持有枪支13支,实施故意伤害犯罪9起,致2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2人轻微伤;寻衅滋事犯罪20起,致6人轻伤、6人轻微伤,毁损他人财物共计价值52000余元;强迫交易犯罪1起;妨害公务犯罪1起。

  其中,该组织8次持枪作案;多次对他人经营的地下赌场进行打砸或对经营者进行伤害;多次到他人经营的夜总会寻衅滋事;欺压残害群众数十人;公然使用暴力,抗拒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通过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另案处理)进行包庇、纵容,称霸一方,被害人或其亲属有的慑于聂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淫威不敢报案,有的被迫接受“调解”或“私了”;对青岛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地下赌场形成非法控制;大肆组织妇女卖淫,严重侵犯当地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社会风尚。对青岛市部分区域的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重大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聂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或参与实施9起故意伤害犯罪,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的项目、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社会各界群众及部分当事人亲属旁听了此次二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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