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实施同等待遇等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
为切实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1〕62号)中,关于“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按规定申请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补助性资金。积极培育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仲裁、咨询、财务等服务的中介组织。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和分析,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的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15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发改投资〔2012〕154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148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
近年来,我省民间投资发展迅速,在促进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加税收、繁荣城乡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全省民间投资共完成1598.32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已达到41.87%。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明确要求:要着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和氛围,把分散的民间资金变成发展资本,把民营企业和非公经济在较短时间内培育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的战略部署,充分认识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的引领促进作用,充分认识工程咨询对民间投资科学决策的支持作用,充分认识信息引导对民间投资分析市场的服务作用。积极利用政府性资金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传统优势产业链延伸和制造业配套、县域经济发展等领域的投资;积极发挥工程咨询机构在推进民间投资转型升级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作用,不断提升民间投资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积极通过对民间投资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使民间投资主体及时掌握经济运行情况和行业发展动态,减少盲目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全方位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二、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实施同等待遇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资金安排的政策和投向,对各市州及企业上报的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安排财政预算内资金或专项建设资金支持。在安排地方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时,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和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在申请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时,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利用国外贷款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8〕47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并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委提出申请。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转贷。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等方式,激发民间投资动力。对于在省内设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在安排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均可以采用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要充分发挥政府的投资引领和杠杆放大作用,引导国家投资和社会资本投向我省重点扶持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要依照政府性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认真审核民间投资主体提出的政府性资金申请,对于符合有关规定、通过审核的民间投资项目,在安排政府性资金时不得歧视。要抓紧制订和修改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负责安排的政府性资金管理办法,做好政府性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政府性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