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修改民诉法应单独规定家事诉讼

2012年08月21日09:18  正义网

  编者按

  家和万事兴。近年来在婚姻家庭司法实务领域,程序正义问题日渐突出,当事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司法权威受到质疑。为了配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促进家事审判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加强家事诉讼程序研究与法律实务的交流与合作,由北京理工大学司法研究所主办的家事诉讼制度程序及立法完善研讨会近日召开。本报从今天起特选其中的相关立法建议进行报道。

  □家事诉讼立法

  8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与美籍妻子的离婚诉讼案第三次开庭。

  近年来,见诸报端的离婚案件越来越多,既有名人明星,又有普通老百姓。近日公布的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共有46.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我国离婚率已连续7年递增。在这些离婚的夫妻中,有不少因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走上了法庭。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婚姻案件(亦称婚姻家庭案件、家事案件、人事案件)每年约占民事案件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数量较多而且不断增加。家事审判的对象是家事纠纷,与一般民商事纠纷相比,该类纠纷是一种复合性的复杂纠纷,不仅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纷争,还涉及身份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争议;不仅涉及成年人之间的争执,还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不仅涉及法律上的争议,还可能涉及当事人情感上、伦理上的纠葛。在近日召开的家事诉讼制度程序及立法完善研讨会上,许多专家建议要针对家事纠纷的处理建立起与之相对应的家事诉讼程序。

  建立家事诉讼制度迫在眉睫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三峡大学政法学院兼职教授王礼仁,从事家事审判时间较长,担任婚姻家庭合议庭审判长有十几年。长年的工作实践,让王礼仁更加意识到家事诉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王礼仁说,我国目前的家事案件审判体制存在严重缺陷,其集中表现就是“三无”、“多头主管”及“分散审判”。“三无”即无相应的审判程序、无独立的审判机构、无专业法官;“多头主管”就是法院和民政部门都主管婚姻无效、撤销等婚姻纠纷;“分散审判”就是法院内部的婚姻案件实行“民行分立”的审判模式,即一般婚姻案件与婚姻行政案件分别由两个不同审判庭审理。这种审判体制完全不适应婚姻案件实际情况的需要,严重影响了婚姻审判的质量,并使诸多婚姻案件不能纳入法制轨道进行调整,削弱和降低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正面影响力和调控力,导致婚姻案件对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增加。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新时代,必须对婚姻审判体制进行彻底改革,建立具有中国特色、体现婚姻审判自身规律和特点、满足婚姻审判实际需要的新体制。

  王礼仁说,从司法实践来看,涉及的家事纠纷越来越多,仅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颁布的民事案由中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案由类型就有20多个,而且还不全面,比如亲子关系诉讼(亲子认领、亲子否认等)案件,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离婚无效、重婚或与婚外异性同居中合法配偶提出的解除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关系案件等,都没有在民事案由中列举。实际上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可独立确定案由已经达到30多种。随着婚姻家庭案件类型越来越多,传统的诉讼形式也发生了变化,比如以往的离婚诉讼不存在反诉问题,而随着无效婚姻制度的出现,在离婚诉讼中就可能发生反诉问题。因而,对于家事案件,应当建立与之相对应的家事诉讼程序(亦称人事诉讼程序)。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在2004年就对家事诉讼程序开始了课题性研究。陈爱武说,现有的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虽然对证据问题作了较多的规定,但关于身份关系诉讼的特殊性在证据领域有何特别规定却鲜有提及。这给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以及公正审判带来了困难。因为婚姻家庭中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大多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如与他人非法同居的事实、夫妻分居的事实等,当事人很难像财产关系纠纷那样比较容易保留或获取相关的证据。这样,依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原理,身份关系纠纷当事人常常掉入举证陷阱——或者无法举证,或者所提供的证据被法院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不予采纳,或者证据虽然采纳,但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却承担了巨额的费用负担。“基于现在出现的家事案件种类多、数量多的新特点,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家事诉讼程序是必由之路。”陈爱武说。

  从制度上为家事审判提供保障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婚姻家庭法治建设,先后制定过三部婚姻法、两部收养法。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发了三部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使婚姻法更具操作性。

  陈爱武认为,根据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理论,二者不可或缺。既然婚姻家庭制度是我国重要的社会制度之一,关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那么要想维护婚姻家庭制度,并使之朝着符合国家政策的方向发展,则不仅要制定完备的实体法,还要有完整规范的程序法,这样二者才能以各自不同的方式有效发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功能。

  王礼仁认为,根据程序相称性原理,诉讼程序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诉讼标的相匹配,或者与所解决的纠纷规模相适应。家事案件有其独立的特性或品质,通常诉讼程序对其不能完全适用。婚姻等家事案件的基本属性属于身份关系诉讼,具有高度人身性、社会性、公益性的特点。而通常诉讼程序,主要是关于财产诉讼的程序,用以解决当事人因利益分配所引起的争议纠纷,对于家事案件并不适用或不能完全适用。因而,建立家事诉讼制度,从制度上为家事审判提供保障,已经势在必行。

  确立家事诉讼程序已有现实基础

  “目前我国已经完全具备设立家事(人事)诉讼程序制度的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陈爱武说,从立法层面看,我国婚姻家庭实体法的完善以及其中大量程序性规范或原则的出现,为在诉讼制度内框架内系统构建家事诉讼程序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使家事诉讼程序的建立不至于成为空中楼阁。

  王礼仁也认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家事诉讼已经有许多特别规定,这为制定全面、系统的家事诉讼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也还有可供借鉴的立法经验。他说,在我国清末的《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中,已经拟定了比较完备的家事诉讼制度。同时,外国的家事诉讼立法(如日本、韩国等)以及亲属法中(如德国、法国)的有关家事诉讼的规定,也都可以成为我国家事诉讼立法借鉴的对象。

  王礼仁说:“最好的情况是我国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家事诉讼作为特殊诉讼单独设立一编或一章,或者设立单独的家事诉讼法。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一个漫长过程,目前可以先采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家事诉讼程序进行系统、全面的规定。这种形式较为灵活,切实可行,亦可为制定家事诉讼法提供理论准备和实践探索。”

  相关链接

  涉及婚姻家庭或身份关系诉讼程序的名称,各国立法称谓不尽相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人事诉讼法”,韩国称为“家事诉讼法”,德国在其民事诉讼法中称为“家事事件程序”,英国、澳大利亚等国称为“婚姻或家事诉讼法”。

  从严格意义上讲,“人事”与“家事”是有区别的。但人们在使用家事诉讼或人事诉讼时,并没有加以区分,两者并没有严格的界限。各国不论是称为“家事诉讼”还是“人事诉讼”,都是关于亲属法上的身份关系或婚姻家庭纠纷的诉讼,只是其具体范围有所不同。人事诉讼的范围,应当包括婚姻事件、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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