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男子发现窃贼不告发 伙同盗窃获刑10个月

2012年08月21日10:22  正义网

  正义网陕西8月21日电(通讯员 唐自胆)陕西勉县一男子在公共场所发现窃贼正在盗窃摩托车,上前制止后不但没有向警方告发,反而成为“朋友”,进而成为盗窃同伙。经陕西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8月10日,被告人肖平被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其同伙被告人岳海彦也被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二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

  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现年49岁的被告人肖平是汉江钢铁公司下岗职工。2011年12月4日中午,被告人肖平在勉县武侯墓景区发现现年39岁家住陕西省南郑县阳春镇岳家湾村二组农民岳海彦正在撬盗他人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时,起初上前进行制止,后来经过岳海彦的一番劝说,被告人肖平不但没有报警,反而结成盗窃团伙。该肖遂伙同岳海彦窜至勉县城区伺机盗窃作案。当日下午3时许,肖平骑自行车带岳海彦至勉县勉阳镇和平路与解放北路十字路口,在客莱堡快餐店内,由肖平望风,岳海彦上前实施盗窃,将顾客简红梅放在店内凳子上的一个女士挎包偷走,二人逃离现场后窜至城区江滨路河堤进行分赃,岳海彦从盗得的女士挎包内翻出现金2100余元,当场分给肖平600元,剩余1500余元现金及包内OPPO牌A201型手机一部(价值1315元)、三星ES73照相机一部(价值1023元)均由岳海彦占用。挎包及内装的失主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被岳海彦丢弃。破案后,二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

  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海彦、肖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岳海彦是主犯,被告人肖平是从犯。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退赔了被害人损失,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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