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桃江8月21日讯(通讯员 周再明 李亚敏)明知是他人盗窃来的摩托车,先便宜收购后再转手出售他人从中获利。8月20日,经湖南省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朱某罚金8000元。
2011年4月间,胡某明知肖某某(已判刑)盗得的5辆摩托车,采取先还价予以收购,再加价转手销售他人的手段从中获利,经鉴定,5辆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13800元。其中,胡某介绍周某、朱某各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后,周、朱二人又均加价销售给他人从中获利,经鉴定,2辆摩托车共计价值人民5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介绍他人收购、属于情节严重,周某、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鉴于他们均认罪态度好,且赃物五辆摩托车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失主,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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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再明 李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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