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江西8月21日电(通讯员 刘雪生)2012年8月20日,江西峡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峡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被告人胡某因农业生产烧毁水稻杆不慎损毁6.76公倾林地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2年7月28日上午,被告人胡某同其丈夫谢某在峡江县五江自然村“冷水井”(又名洋牯老)山场的农田里做农活,谢某向农田放水时用手扶拖拉机在自家农田里犁田,被告人胡某将两包复合肥放在小路上的水沟上后,违反林区野外用火规定,用携带的火柴点燃山场脚下一丘田中的禾杆,禾杆烧着后过了一些时间,被告人胡某见点燃的禾杆没有明火,田里有点烟,做农活做到11时接近中午时就同丈夫谢某一起回家吃中饭,走到家时即发现烧禾杆的“冷水井”山场发生森林火灾。
被告人胡某发现山场起火后,即叫本村村民华某、正某等人上山扑火,因当日天气较热,虽有多人及专业扑火人员上山扑救,火势仍没得到有效控制,致使火灾从“冷水井”山场越过龙脊烧至位于水边镇古城村境内的“洋牯老”山场。经峡江县森林火灾损失鉴定委员会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森林面积达6.76公倾,造成各类损失253748.35万元。
峡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应当预见其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烧禾杆会发生森林火灾,因其大意没有预见,造成森林火灾,致使森林资源造成重大损失,过火森林面积达6.76公倾,造成各类损失253748.3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认罪悔罪表现,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考虑被告人胡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峡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8月20日做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