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2日晚,黄某驾驶公司的牵引车行驶至省道203线索伦至明水公路斜坡路段时,因雨天路滑,车辆打滑失控,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左侧车道李某驾驶的自卸车相撞,造成了两车损坏及李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经兴安盟科右前旗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为李某支付了全额的车辆维修费用及医疗费,并于8月7日修复了李某的受损车辆。但双方就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未协商一致。于是,李某诉至兴安盟科右前旗人民法院,要求黄某和其公司赔偿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以及加油费等共计3802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是某公司的司机,且属于在执行职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故赔偿责任应由其公司承担。原告李某的受损车辆在事故发生及修复期间正用于其承包工程的土石运输,因受损而不能继续运营。被告应对原告车辆停运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因车辆停运造成的损失2300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间接损失有条件的赔偿
兴安盟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法官白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如原告所称的加油费和保险费等,不是一概不予赔偿,而是有条件的予以赔偿。同时对于停运损失的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协商方式计算。本案中,李某的停运损失则应由黄某所服务的公司予以赔偿。文/本报记者 袁耀娟 实习生 包小婷 通讯员 桑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