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
继此前清理党政机关违规公车之后,财政部日前再次发文,要求对全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公车进行一次大摸底,包括公车的数量、排量、价格、用途、费用等都将一一统计清楚。此次清查的方式主要依靠各级事业单位的自查。(本报昨日1版)
本次全国清查事业单位公车,目的旨在“全面摸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数量、结构、分布及配备、使用管理情况,为推动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工作夯实基础、为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提供依据、为下一步出台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有关制度提供保障”;换言之,主要是为了清查而清查,并没有任何惩处违规之意,因此与之前的清理党政机关违规公车其实存在着本质不同。虽然事业单位公车之乱也很严重,可相比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喊”了20年却一直“挂空挡”,事业单位公车改革似乎才刚开始“喊”。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权力约束原则,事业单位公车其实不该是一个多和少的问题,而应该是一个有和无的问题。说白了,事业单位可以有交通经费,但不应该有公车。事业单位现在之所以公车泛滥,在严格意义上其实都应该算是违规的,是体制内隐性福利的一种。在事业单位改革的议程里,公车福利也许只是细枝末节;但是仅此一斑,就不难窥见事业单位改革的难度何在,于是只能是“没让一个人下岗,没让一个人的利益受损”。可是,背后利益受损的是谁呢?当然只能是纳税人。
正如事业单位改革“无人下岗”的温柔,清查事业单位公车居然也是采取“自查”的方式,让人不得不对将来可能得到数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从党政机关清理的结果看,全国不到20万辆违规公车,这一数据显然不能排除有单位打埋伏、漏报车辆的情况。而对事业单位来说,由于财务制度相对灵活,这一现象只能是更加严重。事业单位在车辆超编、公车私用、企业送车等方面的情况都不少见,此外下属子公司又不在清查范围之内,事业单位完全可以将公车转到企业名下,凡此种种,仅靠单位自查,还如何能够得到真实的公车数据?
有专家说,“如果单位漏报在随后的抽查中被发现,单位领导也会被追究责任。因此大范围漏报公车的情况应该不会存在。”这样的言论未免太过迂腐,所谓“追究责任”在党政机关公车清理中又何曾严格兑现过呢?该专家又说,“如果采取对每个单位全面检查的形式,工作量会比较大,持续时间也会很长,自查是比较可行的方式。”殊不知,所谓“可行”总是针对“有效”而言的,如果得到的数据根本不真实,即使一天就能拿到自查数据,又有何意义呢?
我们必须追问的是:难道真的没有比自查公车更好的办法了吗?又或者,自查真是很有效的清查手段吗?事业单位之所以公车泛滥,本身就是因为缺少有效约束的反应;如果决意开启事业单位公车改革进程,却又高度依赖事业单位自查,难道不是自相矛盾吗?公车清查作为公车治理的前置性程序,必须有准确的数据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要对事业单位进行公车大摸底,就不应该依赖事业单位的自查,让其既当被告又当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