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蔡方良 韩立山)昨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了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从下月10日起,在鄂州市和省内20个试点县(市)的县市级医院进行试点。具体内容为:取消药品价格加成政策;同步调整诊查费,即在原收费方式不变的基础上,门诊和住院诊查费分别提高11元/次和33元/床日。
价格提高部分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支付,以不增加患者个人费用负担为前提。同时,同级财政将提供相关的资金保障措施,确保医药价格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取消药品价格加成政策
此次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将在下月10日正式试行,包括鄂州市和其他20个县市的20多个县市级公立医院。
具体试行方案为:取消试点医院的药品价格加成费;并调整诊疗(查)费。“即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门诊诊疗(查)费提高11元/次,住院诊疗(查)费提高33元/床日。”省物价局农医处处长郝诗渊介绍。
郝诗渊说,取消药品价格加成政策是指取消目前试点医院使用药品在价格上加成15%(单价500元以上药品定额加价75元)的政策规定,其中,中药饮片暂不调整价格加成政策。
“医改的前提就是不增加患者个人费用负担,价格上调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郝诗渊表示,若因政策调整出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此次医药价格改革的试点,标志着公立医院价格收费制度改革的开始。
“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部分药品价格、医用植介入类材料价格偏高,而反映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的护理费、手术费、中医服务费等价格偏低的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郝诗渊表示,下一步,将根据深化医改“十二五”规划,加快改革步伐,加大改革力度,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体系。
此次调整,主要意义在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建立县级公立医院新的补偿方式。“根据在20多家试点医院的调查和计算,若取消试点医院的药品加成费,试点医院将共损失1亿9千万元。”郝诗渊说,“按照总量不变的原则,此部分费用将分摊到医疗服务费用上。”
“按照现代医学的科学定位,医院应以提供优质的医疗技术服务来保障自身的日常运行。药品是医院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运用的工具和手段,而不是利益补偿的渠道和方式。”郝诗渊说,“取消药品价格加成政策,有利于规范医院和临床医生的用药行为,将有效地解决‘过度用药、大处方’的诟病。同时,通过提高诊查费,使医疗价格能够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
20个试点县(市)名单
大冶市、丹江口市、竹山县、监利县、当阳市、枝江市、宜城市、谷城县、钟祥市、麻城市、红安县、应城市、孝昌县、通城县、建始县、广水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
新政进一步降低看病费用
将考验地方政府财政实力
彻底取消基本药物制度中西药价格加成,大幅度提高诊疗费用,而提高部分由医保买单。昨日,业内普遍认为,全省医改新政将进一步降低患者看病费用,同时也将考验试点城市的财政实力。
药费会下降15%
“取消药品价格加成后,基本药物制度就是真正的零差价了。”昨日,武汉一家社区医院负责人介绍,武汉基层医疗机构早就实现了真正的零差价,如果在全省推开,确实会降低患者看病费用。
记者从武汉市卫生局获悉,在实行基本药物零差价后,到基层医疗机构看病的患者,每次的门诊看病费用下降了23.24%,住院费用下降了10.99%,效果非常明显。
“至少,之前允许的15%加成取消后,药费会下降15%。”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举将惠及更多的患者。
考验地方政府财政实力
“这对试点城市的财政实力是个不小的考验。”武汉卫生部门一名负责人分析,新政试点后,试点城市将为医院无法获得药品加成收入后的资金缺口买单,还将为新增诊疗费用部分买单,两者加起来不是一个小数目。
该负责人透露,在基层医疗机构全面实现药品零差价销售的武汉市,在获得国家、省市政府大笔财政投入的同时,去年仅区政府一级在这方面的财政投入就达到了近10亿元。
建立补偿机制是关键
“如果要让试点城市的患者长久地享有这个好处,建立完善稳定补偿机制是关键。”昨日,记者从省医改办了解到,今年将加大力度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据了解,在中央财政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安排的同时,地方政府也会将基层医疗机构的专项补助一级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到位,并将实施预先拨付再进行结算的方法进行支持。
医院诊疗费具体调整方案
项目原价格调整后价格普通门诊诊疗(查)费2元/次13元/次副主任医师门诊诊疗(查)费 5元/次16元/次主任医师门诊诊疗(查)费8元/次19元/次知名专家诊疗(查)费20元/次31元/次急诊诊疗(查)费在上述不同级别医师门诊诊查费基础上加收1元门/急诊留观诊疗(查)费7元/日40元/日住院诊疗(查)费6元/日39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