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施教授,您是行政法方面的专家。湖南邵阳城管委托市民(市容监督员)执法罚款的做法,在网络上产生了很大争议,有的认为是行政执法的一种创新尝试,有的则认为属于违法行政。从行政法的角度,有没有法理依据?
施建辉:湖南邵阳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处罚权的委托,这涉及到行政处罚法的常理。从行政处罚法规定来说,显然是不妥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来实施。可以委托别人来做,但对方要有相应的资质条件,比如是非营利性的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有执法资格和技术资格证书的个人。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比如说卫生局,委托卫生监督所进行卫生监督执法,就没问题。一般市民,哪怕被聘请为市容监督员,也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让他们掌握处罚权,肯定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
现代快报:邵阳规定市容监督员可以从罚款中提取80%,用作岗位补贴。这难免会堕入罚款经济或者叫执法经济的怪圈。罚款的人员在利益驱动下,会出现乱罚款现象。但也有经费紧张的难题。
施建辉:这是肯定的,罚款有利益,就会把城管和所谓市容监督员捆绑在一起,结成利益共同体。这就会导致为罚而罚,滥罚重罚。其实,罚款是不允许自己提成的,应该上缴国库财政,然后按规定下拨。再说,听说有上千人为城管上街执法,那我就要问了,你城管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成立城管局的初衷就是把城市执法的几项合并到一起,统一执法,你自己不去执法,却外包或者委托给别人,那你这个机构还成立干嘛呢?
现代快报:类似请市民加入市容监督的,其他城市也有,南京以前也有“抓吐痰老太”罚款的历史。那么,请问教授,市民是城市的主人,让他们参与城市管理,又不让他们有执法权,怎么能体现主人的权利呢?
施建辉:市民的主人公意识、参与公共事务的精神,与赋予执法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市民完全可以参与市容监督,协助管理,通过建议、发现、取证、举报、投诉和评价等渠道,行使自己对城市管理的权利。借老百姓的力量抓市容建设,是很好的。人民行使权利,一般是通过代议机关,或者行政执法单位,在法律的范围内实现。不是说你是主人,就可以自己上街罚款、抓人。否则不乱套了吗?
现代快报记者 西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