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河南省周口项城市住建局公布了项城市经济适用房(惠民小区)申购人员名单。据调查,在这份经过项城市住建局、纪检和监察部门的重重审核最终确定的1256名(户)名单中,有相当一部分申购人都是在财政局、国土局、城建局等政府机构任职的人,而且居住地也是这些单位的家属院,其中该名单中公布的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42人。(中国广播网8月21日)
重重审核监督之下,42个未成年人居然“蒙混过关”,无论如何,都不能仅用一个冷笑话来看待。明确的制度面前,最小6岁也能申购成功,除了让人无语,最能说明问题的,莫过于把关不力甚至是后门大开。而这,恰恰就是目前广泛存在的监管。
中央纪委监察部曾发布消息称,2011年全国查处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买卖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党员干部2349人,涉及住房6398套。“保障房是肥肉,人人都愿咬一口”。保障性住房被乱占、骗租、骗购本已人神共愤,但今天的事件之所以能够再次引起人们的惊讶,恐怕最大的看点还在于骗保者的身份——“公家人”以及6岁孩申购成功。“公家人”从“公家人”手中骗取保障房,其不仅损害未保者利益,更损害政府公信力,放大社会负面效应。 6岁孩申购成功,再一次突破公众的忍耐底线,降低了监管部门在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公信力,为害甚远。
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应按徇私舞弊罪论处。
在6岁孩获购经适房的“骗保”案中,有关监督部门及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是明知申购者的条件不够,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疏于审核,让不合格者蒙混过关,符合上述罪名成立的要件。相关部门绝不能把这次事件看做一个孤立事件,而应借此深挖细查,严格依法办事,追究相关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事件中“公家人”的骗保行为、渎职行为还可根据公务员法、监察法、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根据违规者的不同情形,可以使用记过、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只有加大违法违纪成本,6岁获购经适房这样的丑闻才不会重演。河南 余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