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与交管局对簿公堂,张先生说他并非为那100元罚款,而是希望通过诉讼规范交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去年10月26日,张先生在大桥南路临时停车4分多钟,被交管部门以违反禁令标志为由罚款100元,他认为罚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告了交管局。今年5月,张先生一审败诉,又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昨天,此案二审开庭。
违停被罚100元,起诉交管局
2011年10月26日,张先生开车送朋友,因宠物狗呕吐弄脏了车子,他就在大桥南路盐仓桥广场附近停车4分多钟,清理车内。就因为这一停,车子被监控拍下,张先生被处罚款100元。
张先生说,作为处罚依据的两张曝光照片上,没有禁停标志,所以申诉要求交管部门撤销处罚。但交管部门认为大桥南路段前后两端都有禁停标志,照片瑕疵不能掩盖张先生违停的事实。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告了交管局。
白下法院审理认为,在张先生违停的路段,交管局设了禁停标志,所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最终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可他不服,提起了上诉。
到底按哪条法规进行处罚?
昨天,此案二审开庭。这次还是“智勇在线”的两位版主老马、老张,作为张先生的代理人。这次,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交管部门对张先生违反禁令标志的处罚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交管局的代理人说,交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道路交通法第38条、第44条、第90条以及第114条,还有《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7条。其中道路交通法的第90条,即,“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但张先生及其代理人却认为,第90条说“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而第93条就是对违停的“另有规定”。根据道路交通法的第93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代理人老张说:“交管部门不理会,还按第90条处罚,显然是法律适用错误。”
不过,交管部门坚持认为,第93条是针对临时停放、临时停车的规定,而张先生停车的路段是有明确的禁令标志,所以处罚应该适用于第90条。
既然全线禁停,是不是要标注说明?
交管部门说他们在大桥南路两端都设了禁停标志。不过,张先生认为,自己是从中间一个路口拐进入大桥南路的,并没有看到禁停标志。
交管局的代理人说:“张先生2005年就取得驾驶资格,他应该知道禁令标志,法律推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路段属于全线禁停。”他认为,当事人张先生不能以不知道禁令或者误读而不接受处罚。
对此,张先生的代理人认为,既然交管部门认为大桥南路全线禁停,就该在禁令标志下面注以文字说明,但事实上却没有相关说明。“没有法律规定他应该知道禁令。”代理人老张说,禁令标志的设置应该给人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时间,而设置这段路两端的禁令标志,根本无法让从中间拐进大桥南路的张先生发现,所以他更没法做出反应。
昨天,法官并未当庭做出判决。
现代快报记者 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