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晓鹏)8月21日,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布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出台,省环保厅在公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后,视环境违法情况,依法对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实施处罚和采取有关行政措施。
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是指因企业偷排漏排、未建设环保治理设施、环保治理设施不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等原因导致污染物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被通报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制定整改方案,上报省环保厅和所在市、县(市、区)环保局。被通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向所在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由所在市环保局组织开展整改验收监测,并召开验收会,出具验收会会议纪要。验收合格后,由市环保局将整改情况上报省环保厅。严重违法排污企业的验收申请由省环保厅组织开展验收,经核查整改完成的,在山西环境保护网上予以公布,并按程序通知有关部门适时解除对不达标企业的行政制约。
对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被通报企业,一律不得解除行政制约;对于长期超标未落实整改的,依法责令实施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对当地政府和责任企业实施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