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军 张振 蔺雯婧
一名无法查明身份的男子遇车祸身亡,公安机关登报寻找其家属未果。近日,天津市宝坻区检察院会同民政部门代被害人家属主张民事权利,依法获得赔偿金26万元。
今年2月10日晚上9点多,王某驾驶轿车将一名步行男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在有关媒体发出公告,要求被害人亲属前来处理赔偿事宜。但直到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被害人亲属仍未出现。提审时,王某向办案检察官表示,会积极努力地进行经济赔偿,以求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但因被害人身份不明,无人代其主张权利,该案的民事赔偿无法进行。
面对这一难题,宝坻区检察院公诉部门联合民行部门共同探讨“谁是替‘无名氏’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适格主体”。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和亲友能够担任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当地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本着该条款背后的立法精神,参与讨论的检察官一致认为,作为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职能部门,民政部门可以代被害人主张权利。
于是,该院一方面从刑事和解入手,让民政部门作为“无名氏”被害人的权利主张人,充当被害人赔偿金的保管者;同时,在该院的主持下,民政部门与王某签订和解协议,开设独立账户保管赔偿金,而公安部门则对死者的DNA取样保存。
目前,该案的民事赔偿款26万余元已打入当地民政部门的指定账户,王某也因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进行了赔偿而受到从轻处罚。
(本报记者朱建军 通讯员张振 蔺雯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