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朝骥
在我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引经决狱”的做法。这一做法始于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决狱”的司法主张,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与儒家思想相违背的情况下,法官可以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中包含的“微言大义”进行审判,实质上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采用“原心定罪”的原则来定罪量刑。
宋朝时,安徽六安县有个富翁,特别宠爱他的一个小妾,临终时立下遗命,其财产由侍妾与两个儿子均分。两个儿子认为侍妾不应分享财产,便写了诉状告到官府。时任江淮置司幕僚的杜杲在判决的公文上写道:“《左传》上说:‘儿子应遵从父亲的命令’。萧何制定的《九章律》规定:‘不得违反父亲的命令’,可见父亲的话就是命令。儿子违反父亲的命令,是完全不可以的。因此,侍妾能守节不再改嫁,就可以分得财产;如果侍妾改嫁或去世,财产就归两个儿子所有。”刑部使者季衍看了,非常赞赏地说:“史书上曾称赞汉朝儒者引用经书来决断讼狱。本案既引用古书,又引用律法,义正辞严。侍妾能守节不再改嫁就可以分得财产,如果侍妾改嫁或去世,财产就归两个儿子所有。因为侍妾如果改嫁,就断绝了原有的亲情;如果去世,依礼法儿子应该承受遗产,论断如此公正,足以使两个儿子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