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科刚
包揽词讼,指招揽承办别人的诉讼,从中谋利。这一行,古已有之。邓析,春秋时期曾任郑国大夫,相传是讼师业的鼻祖。他聚众讲学,传授法律,助人诉讼。《吕氏春秋》说:邓析“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而学讼者不可胜数。”
自春秋战国时期,封建统治者以“法”治国,法律被提高到一个崭新的高度。法律条文公布后,人人都有可能遇到官司,但是并非所有的人都熟悉那些法律条文,而且自如地应对诉讼纠纷也是一个难题,因此帮助他人进行诉讼的行业也就应运而生。
在封建社会,家族以外的纠纷,通常由里老及地方绅士等调停解决。由于给了里老、乡绅一定的权力,一些劣绅刁衿常有横行乡里,插手词讼,甚至包揽词讼的事情发生。因他们与地方官往来密切,在公堂上勾结书吏,凭借自身的地位,可以代当事人说情,从而谋取利益。
小说《金瓶梅》的主人公西门庆原本是一个开药材铺子的商人,《金瓶梅》第一回说他“作事机深诡谲,又放官吏债……专在县里管些公事,与人把揽说事过钱”,西门庆除了开药铺,放官吏债,还“把揽说事过钱”。“把揽说事过钱”即替人打官司,替别人说情或办事,从中收取别人的感谢费。
这种包揽词讼的行为不可避免助长了腐败等现象的蔓延,因而是官府严厉打击的对象。《大明律》中就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清《六部处分则例》也有在籍官员倚恃势力、干预公事、行凶不法、作害地方者,革职治罪的规定。
除了部分基层官员、劣绅刁衿包揽诉讼,清朝官员蓝鼎元所著《鹿洲公案·偶纪下·猪血有灵》中还记载了一个讼师:“举练都草湖乡有讼师陈兴泰焉,穷凶极恶,终日唆讼为生。常创诡名、架虚词,赴道、府控告素不相善之家,或指海洋大盗,或称强寇劫掠。上司提解羁絷牢狱,久之以无原告对质,释宁行销,其人已皆磨累破家,不堪复问矣。而教唆命案,代告包诉,平地兴无风之波,尤兴泰长技也。”
康熙十三年,于成龙任黄州知府,通过调查并根据自己的亲身体验,他对那些在民间诉讼中起教唆和鼓动作用的“刁泼之徒”的类型进行了细分。其一为“讼棍”,活动方式是“代告”:“……稍有口角,在傍讼棍,陡起风波,挺身代告,书名作证,即原告亦不能自主之也。且牵告无辜,或以泄宿忿,或以食弱肉。及至提审,彼飞扬远遁,脱身事外,致原被两败俱伤”;其二为“光棍”,活动方式是“包揽”:“有一等光棍,聚集省会,出入衙门,开张客店,专以包揽词讼为生涯”;其三曰“讼师”,活动方式为“代书”:“有一等讼师,凡告诉不准之词,一经毒手,无不耸准……尽沦丧于讼师之笔端。”
种种情形,可见包揽词讼者的强势。不只是讼师等包揽词讼,官场上知名的大人物,没有发达时也会做此等事。道光十九年二月,曾国藩的朋友朱尧阶典当别人的一处田地,旧佃户彭简贤却阻挠新佃户下地耕种。经人劝解,旧佃户仍然“强悍不服”。曾国藩在日记中写道,他“辰后(八点钟)带(彭简贤)上永丰分司处法禁(给以刑法处罚)”。带人将那个强悍不服的旧佃户抓送到了有关部门。
几天后,曾国藩在日记中提到,朱尧阶写了两张状子,托他到县衙告状。他熟门熟路地告诉朱尧阶,说此刻县令正主持“县考”考试,不太方便,且等考试后再告。
在国外,“包揽诉讼”罪名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为了防止贵族和官员干涉司法,英国专门规定了“包揽诉讼罪”,严禁任何与诉讼无关的人串谋强行干预诉讼和分享诉讼成果。1967年,英国正式废除“包揽诉讼”罪,这给律师收费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现在大部分诉讼案件都有律师代理,但现实社会中,还是有极个别无良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向当事人索求财物,说是给法官送礼(其实最后都入了自己腰包),或者说他与某某法官是同学、亲戚,与法官熟悉,蒙骗当事人的财物,给法官和法院的信誉蒙上了阴影。
从邓析开始,里老、地方绅士、讼棍、秀才及京官,他们都有部分人在诉讼中“包揽词讼”,诉讼被他们作为凭借而肆意谋利,法律也被任意解释,甚而挑拨撺掇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严重扰乱了普通民众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的秩序,对国家的安定团结也起了极大的破坏作用,受到打击也是必然的。虽然如此,我们也不必因噎废食,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现代社会人们要求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愿望更加强烈,法律服务也有着更为广阔的市场,只要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对此种行为予以矫正和惩治,不难使其真正走向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行为准则的轨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