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肄
随着中国法学教育的迅猛发展,法学教材也随之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各出版社、各法学院校乃至各法学教师出于各自的目的都竞相出版法学教材。本文着重谈谈诸多法学教材自身的迷失,这一问题已经影响到如何培养合格法律人才和“卓越法律人才”。
法学教材缘何迷失
法学教材的迷失源于对法学概念的迷失。首先,人们不再一致地认为法学就是一门以法(法律)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不少学者认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即法律的表现形式、法律规范以及因法律而产生的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运作、法律职业、法律制度等与法律有关的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按照这种理解,法学并不纯粹是一门规范科学,同时也是一门社会科学,其任务并不仅仅是阐释法律的意义,而且要研究法律的创制、实施、实效、规律以及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和相互作用等诸多的问题。
其次,即便人们认为法学是以法(法律)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但也认为法学的研究方法是多元化的,除了传统的解释学方法外,还包括哲学的方法、社会学的方法和历史学的方法等等。按照这种理解,即使我们将作为研究对象的“法”统一界定为实在的法律,法学也是一门综合性的学问,因为除了传统的法律解释学外,它还将以哲学的方法研究法律(对法律的批判)的法律哲学、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的法律社会学和以历史学方法研究法律的法律史学也都囊括其中。正是因为人们对法学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的这种宽泛认识,很多法学教材在知识体系上成了包含多种属性知识的“大杂烩”。
尽管哲学、社会学、史学和政治学都可以将法律纳入自己的研究对象,但探寻法律规范的意义,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方法却是法学所有而上述学科所无的根本所在。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德国学者拉伦茨打破了人们对法学的宽泛认识,认为法学就是以解释学为方法论对现行法律进行解释而不质疑其正当性的法律教义学,并将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和法律史学都排除在了法学之外。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则将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学问统称为“法社会科学”,法理学、法律社会学与法律史学等属于其中的法理论科学,法学——在他看来就是法律解释学——则归属于其中的法应用科学。
既然在本来意义上法学就是法律教义学或法律解释学,法学方法就是解释学方法,那么现今人们为什么将法学的研究对象确定为法律现象或极力主张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呢?人们之所以将法学研究的对象确定为法律现象,是受近现代社会学的强烈影响。正是在这种双重影响下,我国很多学者倾向于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加以研究,因此我们的法学教材要探讨法的本质、法的起源、法的作用、法的运行、法的实效、法与经济、法与文化等诸多法律规范以外的问题。
尽管法学对自身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迷失冲击了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存在理由,但是由于法学研究作为一种学术活动,本身是自由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强迫法学研究者只研究现行法律并只运用解释学的方法,因此那些偏离正统法学的“法学”学者最多只能斥之为“不务正业”罢了。不过,对法学教材偏离法学研究对象和法学方法的倾向,则必须予以声讨和制止。
法学教材的主要功能
法学教材是法律初学者或法学本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教科书(严格地说,法律硕士生以外的法学研究生并不需要法学教材),是法学工作者对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国内法以及国际法的内容进行的由浅入深的系统化的阐释。法学教材的编写不同于法学研究。法学研究是自由的,法学教材则是受制的——它要受法学教育之任务的限制。因为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法学教育的任务应当是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的法律专业人才,这是由国家制定法律构建法治秩序的目的决定的。因此,作为法学教育的蓝本,法学教材首先必须将现行法律而不是法律现象作为其阐释对象,向学生介绍各门法律的内容和应用知识。
其次,法学教材必须运用法学方法对现行法律的内容进行阐释,并以此建构其知识体系。运用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其他学科的方法来研究法律所获得的知识,由于都不属于作为“本科”的法学的知识,故不宜纳入法学教材的内容之中,这些知识可以通过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列课外读物来补充(当然教师在授课时也可以“补充”介绍这些知识)。法学教材与法学研究显然也存在密切的联系。法学研究成果是法学教材的知识来源,编写法学教材就是对法学研究成果的鉴别与筛选,吸纳那些运用法学方法对现行法律进行研究的成熟的研究成果本身就是法学教材的根本任务。
明确了法学教材不同于法学研究的本质属性,再审视一下过去和现在出版的各类法学教材,我们就知道很多法学教材的迷失之处了:它们有的偏离了现行法律,有的偏离了法学的解释学方法,更多的是二者兼而有之。如诸多宪法教材不将中国宪法作为其阐释对象,而将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宪法现象,过多编排了宪法史与宪法社会学的内容,却轻视了对中国现行宪法的阐释。同时,一些宪法教材还偏离法学方法,不恰当地运用了哲学的方法,把本属于宪法哲学的“应然”的观点当作宪法学知识进行了阐述。一些民法教材则纷纷热衷于阐述脱离中国现行民事法律的“普遍原理”,妄图编写出一本不随现行法律的修改废立而变化的“永不过时”的教科书。而更多的教材则表现为编写者对法学方法的“无意识”,他们不以现行法律法规而以个人“创见”或他人学说为基础对法律概念进行界定,也很少自觉运用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系统解释等多种方法来探究有关法律规定的真义。
作为正统法学之代表的法学教材,必须坚持和重视法学方法,否则,中国的法学教育就不可能实现其培养合格法律人才的目的,更何况是“卓越法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