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信息时代,医疗情报的利用愈来愈为人们所重视。雇员的医疗信息,不仅牵动着雇员及其家属的神经,也是雇主关注的对象。那么,在雇佣纠纷中,究竟应赋予雇员隐私权,还是赋予雇主知情权呢?对此,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蒋云蔚在《中国法学》上发表文章《雇佣纠纷中的医疗隐私》中指出:
在雇佣纠纷中,雇员的医疗情报是雇主决定是否录用雇员的关键因素。在当前保护人权、反对歧视的时代背景下,隐私权作为人格权容易被过分抬高;患病雇员的弱者形象也使其在这场信息战中处于道德上的优势地位。
对此,笔者认为应客观衡量雇员隐私利益与雇主的知情利益。第一,务实地对待隐私权。隐私权并不总是与人格尊严、精神自由联系在一起的,在雇佣纠纷以及其他一些场合,它实质上是信息控制权。对隐私权的过度保护,会阻碍信息的自由流动,影响社会的总体效率和利益。第二,要理性看待就业歧视。雇主对不同求职者的差别对待不一定就是就业歧视,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才构成就业歧视。
(本报见习编辑侯建斌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