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公众意见
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前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广东省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为期一个月。
只有普通公路纳入年票制
近年来,有市民呼吁将华快、北环高速公路等高速公路纳入广州年票制,但《办法》并未采纳这一建议。《办法》规定,实行年票制区域内的政府还贷普通公路项目,应当纳入年票制管理。实行年票制区域内的经营性普通公路项目,可以纳入年票制管理。
《办法》还规定,在建或已建成的非收费公路项目,其建设资金不得纳入年票制收费偿还。
相邻收费站至少隔50公里
《办法》规定,在实行年票制区域内设置次票收费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新设置的公路收费站与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二)区域内次票收费站(不含委托代收站)总数应少于实行年票制前的公路收费站总数。
车辆应当在车籍地缴纳年票,非车籍地的车辆可以选择缴纳年票或者次票通行。
目前,珠三角的广佛肇、珠中江、深莞惠等城市已经实现了年票互认互通。《办法》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年票制区域之间可以实行年票互认。缴纳非车籍地年票的车辆不参与区域之间年票互认。
年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
《办法》规定,年票制车辆通行费收入除用于管理费、小修保养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支出外,应当用于偿还债务。
《办法》明确规定,年票制车辆通行费收入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市年票制收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
此外,年票制车辆通行费收入实行统筹管理,管理费、小修保养费按年(次)票总收入一定比例控制列支。年管理费和小修保养费的列支控制比例分为七档。年管理费、小修保养费不得超过列支控制比例。
还清贷款后应停止收费
《办法》规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市纳入年票制的项目、债务余额及偿还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年票制车辆通行费收入及使用情况。
《办法》明确,还清贷款、有偿集资款后,应当终止收费。
车籍地车辆应当按期缴纳年票,逾期不缴纳的,由收费单位通知车主限期补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拒不缴纳年票的车籍地车辆应当及时依法追缴。
《办法》焦点解读:
文/记者李妍
不交年票将被追缴
记者看到,广东新的年票管理办法,在“年票制”的准入条件、收费期限、收费标准和监管方面予以了规范。《办法》规定,实行年票制区域内的政府还贷普通公路项目, 应当纳入年票制管理,但高速公路未纳入这一范围。此外,与去年11 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 “对逾期不交年票费的车主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条款被改为“对拒不缴纳年票费的车籍地车辆应当及时依法追缴”。
各市年票必须每年晒账本
广州车主叶先生表示,每年自己的私家车要交980元的年票费用,但是广州全年的年票收入及使用情况从未公布过,“这些钱不是个小数目,去哪里了不清不楚。”对此,交通运输部门表示,年票这笔账各市每年会上报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对此是有掌握的。
记者注意到,新《办法》要求各市必须“晒账本”。年票制车辆通行费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市政府应每年向社会公布年票制车辆通行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市纳入年票制的项目、债务余额及偿还情况。但对于谁来监督,该办法未明确规定。
此外,纳入年票制范围的政府还贷公路项目的路面大修工程,须经省政府批准,其贷款资金或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款才可以纳入年票制还贷基数。
支出外收入必须用来还债
此前媒体报道,广东公路收费乱象中不仅存在收费高,还存在收费时间超长的问题,甚至有“无底洞”的批评声。新《办法》对此规定,还清贷款、有偿集资款后,应当终止收费。在建或已建成的非收费公路项目,其建设资金不得纳入年票制收费偿还。
虽说是债款还清就停止收费,但是有一些市民担忧要是这些收入光用来作管理费,或者其他支出,不用来还债,让收费世世代代进行下去怎么办呢?对这种疑问,新《办法》有了具体的规定,“年票制车辆通行费收入除用于管理费、小修保养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支出外,应当用于偿还债务。”
管理费等支出不超5000万
此外,一些地市设置了次票收费站曾遭到批评与质疑。该《办法》规定,在实行年票制区域内设置次票收费站,要经省政府批准,且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新设置的公路收费站与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区域内次票收费站(不含委托代收站)总数应少于实行年票制前的公路收费站总数。
虽然是收支两条线,但是此前也有市民担心,这么多收入会养肥公路系统。对此,该《办法》规定,年票制车辆通行费收入实行统筹管理,管理费、小修保养费按年(次)票总收入一定比例控制列支。具体来说,年管理费和小修保养费的列支控制比例分为7档,各档按规定比例提取,累加数即为该区域的年管理费和小修保养费。其中年(次)票收入总额10亿元以上年管理费不得超过5%,也就是不得超过5000万元。
对年票互认进行规范
目前,珠三角的广佛肇、珠中江、深莞惠等城市已经实现了年票互认互通。今年,由于珠三角中心城市正在进行综合交通改革,原定7 月1 日零时起实施的珠三角车辆通行费年票互认互通暂缓执行,将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实现珠三角九市年票互认。
新《办法》也对年票互认进行了规范,规定车辆应当在车籍地缴纳年票费,非车籍地的车辆可以选择缴纳年票费或者次票费通行。经省政府批准,实行年票制区域之间可以实行年票费互认。缴纳非车籍地年票费的车辆不参与区域之间年票互认。
不过,记者还注意到,新《办法》中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惩罚措施规定只有一条,就是“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收费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处理”,并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