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小朋友独自在小巷里玩耍。记者 莫伟浓摄 (图文无关)
猥亵儿童案多发五六月 熟人作案占大头
随着暑假的来临,很多候鸟儿童纷纷来到父母身边,而父母忙于生计,使儿童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猥亵儿童案成了夏季高发犯罪。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近三年来受理猥亵儿童案8宗,而该院在2004年至2009年期间几乎没有受理过猥亵儿童案。
猥亵儿童案件有何特点?家长如何提高警惕?珠三角地区检法系统的检察官、法官长期跟踪、调研此类案件,为社会、家长、受害儿童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
文/记者练情情 通讯员赵璐璐
案例一:
2010年6月的一天,11时55分左右,被害儿童小明(化名,男,8岁)去邻居家玩。邻家“大哥哥”(1974年生)把他叫到房间内,把手机递给小明,让其趴在床上玩游戏。然后“大哥哥”脱掉小明的短裤猥亵了小明。小明耐不住疼痛大哭起来。“大哥哥”看见小明在哭,马上哄他说:不要哭,不要哭,并将他抱进冲凉房内为其洗澡,然后送其回到家中。小明回到家后大哭不止,其奶奶在检查小明的身体时,发现小明的内裤上有血迹,反复追问下,小明断断续续告诉奶奶中午发生的事情。小明的家人随后报警,公安机关将邻家“大哥哥”抓获归案。
案例二:
2011年9月,19时55分左右,在某饭店的厨房门口,被告人阿龙(化名,1991年生)看见有一个小女孩(4岁)在独自玩耍,便上前和小女孩说:“等一下拿一杯可乐给你喝,你跟我去后面拿好不好?”小女孩跟着阿龙去了饭店的厕所,被阿龙趁机猥亵。晚上小女孩的妈妈帮其洗澡时,小女孩指着下面说疼,其妈妈发现小女孩的下身红肿,便迅速报警。
特点
受害儿童最小的仅为6个月
小小年纪便遭受到性侵害,对儿童的成长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越秀区法院的8宗案例中,受害儿童年龄最小的为4岁,最大的为13岁,8~9岁这一年龄区间占据受害人总数的71.4%。东莞第三法院受理的猥亵儿童案件中,受害儿童最小的甚至仅为6个月,多数为女童。调查数据显示,目前而言,女童受害仍是主流。
熟人作案居多
由于侵害人多为熟人,且多为下午时间,家长放心地将儿童交与其一起玩耍或由其看管,给侵害人可乘之机,使其得逞。如被告人为教师、邻居的案例,多利用被害儿童对其的信任,导致被害儿童不知反抗。上个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也发布了该院近3年来审理的猥亵儿童案件分析。在该院审理的13宗猥亵儿童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是被害人熟人的占85%,共有11宗。同时,这11宗案件当中,是被害人邻居的占90%,还有的是同村。
作案手法单一
猥亵儿童案的作案手法极其相似,侵害人多利用玩游戏、买零食、买书籍等借口哄骗受害儿童去人少处进行猥亵,如侵害人家中、工厂仓库等地,事后威逼利诱,不准受害儿童告知他人。越秀区法院提醒家长要特别留意,猥亵儿童案发时间多为五六月份,地点多为13时~15时的放学路上。此时受害儿童穿衣较单薄,父母看管儿童戒心较弱,警惕性低。
原因
侵害人多单身
深圳市宝安区法院自2008年至2011年5月共受理了44件猥亵儿童案,案件数明显高于其他地区。该院法官李雯也在其调研文章中分析,这或是大量移民的负效应。宝安区外来人口多,流动性大,高密度的人口分布是此类案件发生较多的一个社会因素。中山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分析,猥亵儿童案,有偶然性的,也有长期的。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多数未婚、离婚、丧偶或与配偶异地分居,精神生活匮乏,为了满足性欲和性刺激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家长监管不力
除了谴责侵害人,被害儿童的家长往往也难辞其咎。调查显示,受害儿童父母多为外来务工人员,因忙于生计,无力照看儿童,疏于照料,儿童独自在家或在父母工地附近玩耍,容易被人侵害。
越秀区法院的法官建议,对无人看管的儿童,特别是女童,安排专人照料接送;家长应教育儿童对别人侵犯的行为说“不”,出现侵害情况时,应及时告知家长。家长若发现儿童有异常表现,应保留证据,及时报警。
关注受害儿童
被侵害的儿童或者未成年人,往往遭受到重大的精神伤害,但根据现有的法律,被害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往往无法得到支持,也缺乏专门的机构对被害人进行及时的心理治疗和安慰。李雯法官介绍,宝安法院曾将一宗未成年人被强奸案转给由区妇联介入,区妇联派社工对女童进行心理辅导。但在实践中发现,女童的父母不能冷静、理智地面对问题,而是一味对女童冷淡、责骂,甚至让女童退学,长期将其关在家里。家长的这种态度和处理方式,给女童造成更深的心理伤害。
越秀区法院的法官建议,学校应加强对儿童的性教育。同时,案件高发部门应强化对工作人员的管理。中小学教师或儿童医生等能够长期接触儿童的职业领域,其管理部门应强化对职业者的队伍建设和道德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