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新闻 时间: 2012-08-22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吴瑕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吴瑕 实习生 官文清) 昨日,省人社厅官网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年金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规定企业年金占工资5%以内可免企业税,但员工则不能免除个税。此外,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职工因其他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内的企业年金将“全部”归职工本人所有。
广州300家企业推行企业年金制
据介绍,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职工参加了企业年金,退休则可领取双份养老金,企业年金可以说是保障职工退休生活的“第二支柱”。
昨天,记者从省人社厅官网网站了解到,一份于2010年4月公开的《广东省企业年金方案备案企业名单》中显示,已经进行备案的省直企业仅有157家,广州市属企业则有300家。记者浏览名单发现,进行备案的企业中,大多为经济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或者知名民企,房地产、医药、科技类的企业比例较大。
企业年金占工资5%以内免企业税
根据2004年广东省颁布的《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规定,企业出资筹集企业年金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为员工个人支付的年金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企业为员工个人支付的年金应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此,本次出台的《通知》规定,将4%的免税额度调整至5%。
职工严重失职被炒年金重新分配
《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在企业年金方案中约定,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损害劳动者权益,或因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多种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对本劳动合同期内分配给职工的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重新划定归属,未归属职工部分划返单位账户。对于未归属职工的单位缴费已扣缴个人所得税,职工如向有关部门申请退还,用人单位应给予协助。因其他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已分配并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总额归职工本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