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韩根南记者江跃中)刘先生明明是因婚后为家庭生活琐事与妻子蔡女士产生矛盾,却以妻子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今天上午,闸北区法院作出了对刘先生要求与蔡女士离婚诉讼请求不予准许的判决。
1996年3月,刘先生和蔡女士通过联谊活动相识恋爱,1997年1月登记结婚,1999年7月生育一子。两人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教育孩子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失和,并自今年4月起分居至今。刘先生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庭审理中,刘先生说,1997年3月,发现与妻子在生活习惯、理念上有很大不同。同年7月,得知妻子在婚前已患有精神疾病,此前妻子及其家人均没有告知。
蔡女士则指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1995年6月,自己因练气功导致精神偏差,住院治疗。同年9月,出院诊断为气功所致精神障碍,没有定性为精神疾病,所以并未向对方隐瞒病情。双方为了照顾家庭、教育孩子产生矛盾,致发生口角。自己曾提出离婚,在调解阶段,自己考虑到维持家庭不易,就没有正式立案起诉。现考虑儿子的身体和生活,且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是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因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双方均有一定责任。被告虽被诊断为双相障碍-躁狂症,但自出院后就未再发病住院,现在状况稳定,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与原告沟通改善夫妻关系,而原告的请求尚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希望原告能珍惜夫妻感情,给被告和好的机会,也希望被告积极与原告沟通、交流,共建和睦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