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出生的王某,初中没毕业就因家庭贫困辍学打工。4月19日晚23时许,刘某将自己从达拉特旗偷来的两辆电动自行车(物价局鉴定价格为3784元)交由王某转移,王某明知刘某交给他的两辆电动自行车是盗窃得来的,还帮助王某转移了自行车。5月23日,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我家很穷,我很小就出来打工。当时刘某让我帮他把自行车藏起来,我知道他是偷来的,但是我不知道这是犯罪,我知道我错了,求你们给我个机会。”王某哭着说。
6月4日,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以王某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记者 陈晨 通讯员 祁建军
[点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起步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从小家庭贫困,早早步入社会打工,没有接受良好的学校教育,加之王某的自控能力差,以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王某认识到自己错了,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赃物,有悔罪表现,且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故我们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量刑规范化的要求,酌情对王某从轻判决,给他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也告诫其母亲今后要加强对自己孩子的管教,使其走上正途,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