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热的天,你们这样的兢业,千里迢迢为我要回了赔偿款,太谢谢了。”申请人在舒城县法院副院长盛玉琴的面前这样说,眼睛也有些湿润。
2005年7月被告方某某与毕某某雇佣原告曾某某为他们承包的工程打眼放炮采石,同年9月15日原告在实施爆破过程中被炸伤,造成身体两处残疾,两被告仅支付了医药费,其他损失未予赔付,案件审结后,两被告未按法律文书履行赔偿义务,原告遂于2006年年底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两被告给付了一部分赔偿款,剩余的2万多元赔偿款一直未付。
近日,在分管院长盛玉琴的带领下,执行局一行三人,冒着烈日酷暑,驱车江南歙县,在当地法院的配合下,将剩余的赔偿款执行到位,交给了申请人,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