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通讯员 张爱玉 记者 刘建 电击器作为一种近身自卫防身装备,其瞬间释放电压可达10万多伏,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国家公安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但韩某等4人却在马路上以几十元一根的价格向过往人员兜售。近日,经上海市松江区检察院以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提起公诉,韩某等4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韩某等4人均是安徽来沪人员,2011年9月开始,4人在松江区沪松公路涞亭路路口,向过往司机推销一种类似手电筒模样的器具。“用来防身最好了,平时还可以当手电筒用,很方便的。”韩某轻轻按动开关,只见这种器具顶部的两根金属头瞬间闪出幽蓝色的电光,随后发出“啪啪”的特殊声响。韩某等人的推销吸引了一些司机摇下车窗饶有兴趣地端详起这种电击器,而不过七、八十元的价格也让不少司机爽快地掏出腰包。
????2012年4月5日,韩某等人再次在该路口兜售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他们随身携带的电击器12根。后民警又在韩某等人住处查获电击器54根。据韩某等人供述,一般长途车司机、出租车司机、女司机买电击器比较多,“每天都能卖个三四个。”
????经实验检验认定,这些电击器通电瞬间电压可达10万多伏,大大超过人体36V的安全电压,在国内属于违禁物品,禁止个人生产销售和持有。根据《公安部关于停止生产、销售电击、强光、催泪等保安防卫器械的通告》、《公安部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警用品的通告》等规章,此种电击器属于国家管制器具,而且是警用械具的一种。
????松江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等4人非法买卖警械,情节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公安部早已颁布并实施了《公安部关于停止生产、销售电击、强光、催泪等保安防卫器械的通知》,要求对这类器械必须严格管理。高电压的电击器、高浓度的喷剂等防身物品都属于警用器材,从生产厂家到销售终端的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管控,个人不得私自生产、销售,一般市民也不能购买。另外,目前市面上销售的这类电击器大多是“三无”产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如果质量不合格或在使用中发生意外,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爆炸等严重后果,购买者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除生产、销售违禁品涉嫌违法外,购买者也面临极高的法律风险,提醒市民切勿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