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伟)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前不久发现,某企业存在没有补发加班加点工资、公司规章制度部分内容不合法等问题,立刻依据《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向该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整改。10天后,该公司将整改情况报送给镇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补发了30万元加班工资,修改了规章制度……
今年年初审议通过、从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从法律层面上规范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保障了工会组织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权利。
江苏省总工会副主席王爱平表示,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由于有关规定比较原则,影响了监督工作的具体开展和职工权益的维护。而《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回答了“监督什么”、“谁来监督”、“怎样监督”等问题,尤其是明确了“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工会依法维权的手段更具刚性,对预防和减少劳资矛盾、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
据悉,该条例对组织设立、人员配备、监督内容、工作流程和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徐霞客镇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行为,依据的正是《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工会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必要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按照《条例》 第八条“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规定,江苏各级工会普遍建立了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今年8月7日,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宣告成立;8月31日,随着南京、连云港两市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全省所有省辖市及85个县市区成立了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目前,全省共建立了5万多个各级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其中基层以上组织2546个,共有劳动法律监督员12万人。
在南京某公司工作的孙女士,今年4月意外怀孕。公司知道后要求她做人工流产,否则将解除劳动关系。5月15日,孙某公司所在地街道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人员接到她的求助信息后,立即上门调查,发现该公司“女员工入职3年内不允许怀孕生子”的规定不合法,对该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提出具体整改建议。该公司重新修订了劳动规章制度,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而孙某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自然得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