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壶关县公证处继承公证让“死账”复活
本报讯 (程志宏)“感谢公证处的同志们帮我取出了10年前的存款!”近日,70岁的刘大爷激动地对壶关县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连声道谢。
老人姓刘,壶关县黄山乡人。2002年4月,老人的妻子不幸身亡。其妻生前在当地信用合作联社存有1万元,然而现在刘老汉无论如何也找不见存折了,怀疑是烧遗物时给烧掉了。刘老汉向当地信用合作联社讲明情况,希望能取出存款,却遭到了拒绝,于是这1万元存款便成了“死账”。转眼10年过去,刘大爷偶然得知,办理继承公证即可取出存款。今年7月15日,他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壶关县公证处。公证处根据申请人已无任何经济收入的实际,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承办公证员先后3次到刘老汉户籍所在地了解继承人的现状,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根据《继承法》为其出具了继承公证书。刘大爷凭着亲属关系公证书到当地信用合作联社查询,证实妻子确有1万元存款,并终于取出了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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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应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同时要向公证处提供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他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证明 (包括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当事人系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时,可由其监护人代办,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当事人关系的证明。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的产权证明。
(四)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
(五)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六)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申请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
(七)其他公证机关要求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