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不能僭越法律底线

2012年09月15日02:19  新京报 微博

  原标题:爱国,不能僭越法律底线

  ■ 来论

  违法的虽只是个别人,却让爱国行动蒙羞。

  8月19日,深圳有人发起了“抵制日货”行动,但其中个别人借机滋事,把一些市民的日系轿车砸坏。警方证实,4名人员因打砸日系轿车,已被检察院批捕;当时还有个别人员煽动群众冲击警车,警方也已进行调查。

  表达爱国,天经地义;但爱国绝不是僭越法律的借口,否则爱国行为,就会异化为违法犯罪。8月19日的行动中,一些人实施的打砸、破坏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毁坏汽车的行为,案值可能突破5000元的刑事立案标准。这次深圳检方批捕的3人,涉嫌的罪名应该是“故意毁坏财产罪”或“寻衅滋事罪”,可能被判处三至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日系车是中国公民的合法财产、劳动所得。这和爱国者的财产一样,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打砸这些财产,并不会对日本政府造成任何损失,倒霉的是自己的同胞。道理说起来很简单。但让人遗憾的是,在之前的2005年、2008年的若干次爱国行动中,都发生过违法的打砸事件。虽然,违法的只是个别人,却让爱国行动蒙羞。“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不懂得“守法是爱国的前提”,难免重蹈覆辙,自酿悲剧。

  在日本做出侵犯我主权的行动时,我们当然要亮出自己的态度,但爱国行为应该在中国的法律框架内。因为无论是中国公民的合法私产,还是在华日本人的安全,都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维护中国法律的尊严,是爱国的应有之义,相反,僭越法律底线的所谓 “爱国”行动,只会授人以柄,损害国家形象,是不折不扣的“害国”。

  拥护政府的外交行动、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团结自己的同胞,才能形成爱国的堂堂阵列、浩然正气;日本右翼势力才会有所忌惮。爱国切忌走向偏执、违法的歧路,那只会伤害爱国共识。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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