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要“单飞” “娘家”不放行

2012年09月15日02:19  大河网-大河报 微博

  原标题:的哥要“单飞” “娘家”不放行

的哥要“单飞”“娘家”不放行

  出租车公司起诉的哥,要求继续和其履行“挂靠合同”

  经审理,法院最终驳回出租车公司的这一要求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袁晓帅

  核心提示

  脱离公司干个体,郑州的哥孙先生的“单飞”举动惹怒了其原挂靠的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公司遂将孙先生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继续履行合同。9月1日,郑州二七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最终驳回了出租车公司要求继续和孙先生履行“挂靠合同”的诉请。出租车应该“公司化”还是“个体化”,该案的审结再次引出了这一话题。

  你快回来,咱俩有合同!

  我要飞了,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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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靠太别扭 的哥要“单飞”

  2008年5月,孙先生与郑州市一出租车公司签订“挂靠”合同,将其所有的豫AT7XXX号出租车挂靠在该公司经营。车辆产权、经营权、使用权归孙先生,出租车公司拥有对车辆和经营权、使用权的管理权。车辆经营权期限自2008年5月至2014年5月,合同期限自2008年5月至2011年4月,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至该车经营权期满时止。孙先生应在每月25日~27日向公司交服务费170元,还有公司代收的出租车及从业人员应交的规费、税费等。

  “没白没黑地在路上拉活,回头一算吓一跳:投入18万至20万元进一个公司,干到8年车子报废,搞不好还要赔钱。”孙先生经过利益权衡后准备“单飞”。

  2008年11月,孙先生向郑州客运管理处申请变更换发《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管理处不予办理。他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09年9月判令客运管理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0年2月25日,孙先生向客运管理处出具一份愿意在原公司经营的保证书后,当年3月办理了《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2010年5月25日,与出租车公司履行“挂靠合同”满两年的孙先生,向出租车公司送达一份个人声明性质的《通知》:本人已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再挂靠出租车公司经营;之前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均无实际约束力,即自行终止……

  2

  出租车公司想续约 法院不支持

  孙先生发出通知后,2010年6月至8月,未再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管理费”。

  今年2月,出租车公司将孙先生告上法院。出租车公司认为,孙先生要求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请求法院确认孙先生“要求终止其与出租车公司所签订合同的行为”无效,判令孙先生继续履行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并要求孙先生支付欠交的2010年6~8月的服务费510元、电台费150元、交迄证6元及滞纳金270.84元,共936.84元。

  法院认为,原告出租车公司与孙先生签订的合同书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因此,出租车公司要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无效,法院予以支持。而对出租车公司要求被告孙先生继续履行2008年5月14日合同的诉讼请求,因该合同已于2011年4月到期,而双方是否续签合同,应由双方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决定,现被告在庭审中已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该合同已不具备履行的条件,故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

  法院遂判决,驳回出租车公司要求继续履行“挂靠合同”等其他诉讼请求。另判孙先生向出租车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孙先生于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给原告欠交的各项费用936.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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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政策下 的哥“单飞”不容易

  对此,郑州市交通委一负责人表示,由于挂靠经营使得出租汽车产权与经营权分离,导致产权不清,责权不明,企业主体地位不清晰,形成挂靠车主与企业之间利益互争,责任互推,进而导致经营不规范,管理难到位,行业形象差。同时,由于挂靠车主与挂靠企业是松散联合,导致双方抗风险能力差。出现大的交通事故或不可抗力事件后,车主往往无力赔付,而企业因受牵连而被动承担过多的风险,最终把矛盾推向社会,把问题留给政府。

  1996年,郑州市开始出租车经营权的有偿使用,采取协议招标的形式,客管处代表政府与各出租车公司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协议”,每个经营权6万元,期限10年。

  郑州市客运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出租车公司有存在价值,如果盲目取消出租车公司,会造成出租车无人管理的混乱局面。郑州目前共有1万余辆出租车,如果每个司机单独办证、交费、年审,效率低下,浪费时间,给行业管理带来极大不便。全国各地目前大多采用公司化管理,郑州也不例外,按照郑州市政府现行规定,司机解除与公司的挂靠关系,他们还得寻找新的公司挂靠,或者自己组建公司。2005年,郑州大众出租车公司的300多名的哥“单飞”成功。目前,他们拥有自己的经营权,直接挂靠在客运管理处,只交100元的管理费,比其他的哥少交70元。随后,银河、金河两家出租车公司的司机要求解除原挂靠合同的诉讼请求也得到法院支持。客运管理处注册成立了同兴服务部,希望将这些出租车纳入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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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立法

  给“单飞”开了个小口子

  今年4月,备受关注的《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经过人大审议,该《条例(草案)》为出租车个体经营开了个口子——条例规定:出租车司机想要个体经营,除具备之前的“有符合规定的营运车辆及其配备设施、设备、标志;有符合规定的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条件外,还得有本市辖区常住户籍3年以上,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5年以上,无闯红灯、遮挡号牌和其他重大交通违法记录;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统一考试合格。如果不符合相关规定,应当加入出租汽车企业经营,企业和个人可以双向选择。

  但在调研中,许多人认为这种门槛设置偏高,很多出租车司机都不符合个体经营条件,只能选择“挂靠”公司,应适当降低门槛。今年8月31日,在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广大出租车司机来说,变化最大的,就是删除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加入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经营”一段。也就是说,将第一次审议时提上去的个体经营者准入门槛又降低回去。

  而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在年初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上也表示,从今年3月起,全国各地将逐步推行出租汽车企业员工制经营模式,代替目前承包挂靠制。该政策的出台给出租车司机带来了“福音”。

  线索提供 辛爽

  漫画 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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