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不能留有余地

2012年09月15日03:39  京华时报

  原标题:非法证据排除不能留有余地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任何为非法证据排除留有余地的做法,都会怂恿执法部门非法取证的欲望,并在执法监督缺位时造成冤假错案。

  新刑诉法实施前的“预热第一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法官历史性地在法庭审理前,排除了对嫌疑人不利的非法证据。虽然5份有罪供述只排除了一份,本案还是引起了司法观察者的浓厚兴趣,舆论更期待这样的司法试水能够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证人出庭作证和非法证据排除,是新刑诉法修改中的两大亮点,都在本案审理中得到了体现。尤其是首次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司法实践意义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当然,作为一次“演练”性质的庭审,本案还存在未让被告人与缉毒警对质等不足,这些缺憾是今后司法贯彻新刑诉法精神、尊重和保障人权所应改进的地方。

  在追求刑事司法法治化的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与实施至关重要。新刑诉法首次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意图从制度上彻底遏制刑讯逼供。但在立法上,并未确立起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是出于对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保护,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而对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则为执法机关预留了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余地。这样,物证、书证即便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也容易排除在排除规则之外。有资料显示,今年来执法部门提供的补正和解释的“情况说明”被司法采用的概率都在80%以上。

  任何为非法证据排除留有余地的做法,都会怂恿执法部门非法取证的欲望,并在执法监督缺位时造成冤假错案。造成赵作海案的原因之一,就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非法证据”没有得到合理排除。只有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才能彻底杜绝执法人员的念想,推动刑事执法的文明性和公正性,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

  立法对非法证据采取区分的排除规则,很容易为非法取证留下隐患。同时,刑诉法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还缺乏完备细致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则指引,难以保证司法的贯彻执行不打折扣。比如,对非法方法的认定、非法言词证据的界定、非法实物证据的处理,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查证等具体程序,都需要进行周密的设计,以使非法证据的范围更加具体,程序更加明确。再如,非法证据一旦排除,就意味着出现“案中案”,司法不仅要查明刑事案件本身,还要开启另一个非法取证的案件,对此也需要出台衔接性的规则。

  由此,要发挥非法证据排除倒逼刑事执法文明的效果,司法立足刑诉法有限排除的规则,还必须出台更严密的操作规程,通过不留余地的严格执行,最终在执法者心中确立起文明执法、依法取证的制度预期。

  相关报道见昨天A16、A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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