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北规定中小学食堂须价格听证
本报讯 记者马竞 河北省教育厅近日出台的《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食堂经营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已经承包的,要逐步收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的要求,自主经营。高中段学校经审批后,可委托有实力、声誉良好的社会餐饮企业提供服务。
意见要求,凡举办食堂的学校都要成立膳管会,膳管会由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工会干部、教师代表等组成,行使对食堂的检查、监督、评议等职能。建立价格听证制度、满意度测评制度、工作质询制度等,促进学生食堂民主管理。要按成本补偿原则建立食堂定价机制,食堂一律实行明码标价,食堂应做到收支基本平衡。学校每月都要对食堂的收支进行核算,如收支差距较大,要及时调整价格,确保全年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5%以内。
意见指出,教职工及食堂工作人员在食堂就餐的,应与学生同菜同价,按月收取,据实结算。学校接待用餐由学校按实际消费据实结算,不得拖欠或列入学生用餐成本。食堂在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一律记入食堂收入,不得擅自挪用、转移食堂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食堂的结余款(含历年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他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食堂房屋日常维修和维护经费,应计入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纳入食堂成本支出;与食堂经营管理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食堂支出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