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判意要尊重人格权

2012年09月15日09:19  法制日报 微博

  原标题:网络判意要尊重人格权

  我国公共网络空间构筑的基础平台仍很薄弱,网络热点事件在真相无法得到充分证实时,产生出各种各样的舆论性判断乃至侵害语言,使得更多的网民在众声喧哗的网络空间无序游弋且毫无规制,仅凭个体特殊的兴趣发言,却最终使得公众缓慢失去寻求真实的耐心和需要关心的对象,这反过来会削弱公共空间参与监督的能力

  侯国跃

  当今网络时代,健康的公共讨论空间往往能够促使资讯良性传播,并使社会整体品质得以提升。但观察近期国内仍在持续发酵的网络热点事件,无论日前广州的“捏人政委”还是延安的“名表局长”,乃至不久前的“公园约架”、“方韩争论”……都使人感到网络讨论“剑走偏锋”的可怕。

  近年来,自媒体技术使得言论个体可以直接完成信息的采集综合和交换共享,这大大方便了人们寻求信息公开、发现真实、追求多元。但令人遗憾的是,部分网民却将寻求真实的讨论变成地域攻击的辱骂;将交流意见的需要变成赤膊挑战的炒作;将质疑辩明的取向变成互挖隐私的爱好;将谨慎区分的必要变成乱扣帽子的站队。这就使得每每有不道德事件发生并在网络广泛传播后,一些网络使用者就会越过法律,站在道德高地持续地挖掘涉事者大量信息,并形成网络判意,从而使网络空间成为人格权侵害的重灾区。

  那么在现实中,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中的人格权侵害问题?虽然我国制定人格权法的趋势已非常明朗,但目前我国的人格权保护还主要由侵权责任法来提供救济。面对当今的网络环境,既要实现权利救济的专门化,又要兼顾现行法律的逻辑呼应,就有必要对网络判意中人格权的特殊形态和权能体系加以重点研究,进而对网络管理者和使用者进行良好的舆论引导与合理规制。

  由于数字技术平台的发展,使得网络舆论在观点传播中越发居于主导地位。客观地说,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网络公共空间的讨论还没有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行业规范,近年来网络空间的普遍开放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减少讨论参与和公开的身份限制,有利于观念从整齐划一走向丰富多元,这也是社会活力的一个重要标志,但公共空间的讨论如果忽略公众议事规则,形成网络判意,并进而侵害涉事人的人格权,则最终会使大部分网民傲慢地行走在众声喧哗的网络,忽略事实和逻辑,那么,义愤填膺的道德之剑很可能会翻越法律之墙,刺向任何一个可能的个体。

  所谓网络判意,是指现实发生并超出了大众心理接受范围、生活经验或者挑战了社会默契秩序的公共影响事件在网络中广泛传播,进而形成对涉事者带有一定倾向性的处理意向。但一般来说,这种事件中挑战了公共默契道德秩序的一方对社会接纳心理造成的震撼和冲击相对较大,网络判意往往会从直接、简明走向尖锐和过激,然后在公众情绪持续发酵时开始侵害涉事方的人格权。

  网络判意形成后,虽然大部分网民期望自立于规则实现公众讨论的良好目的,并尝试唤醒大家尊重他人,寻求真实。但部分网民乐于网络身份隐秘的便利,在讨论中高扬道德标准,以“寻求进步”为指向,享受“无限扒粪权”,以讨论丑闻甚至最终归为娱乐以达成社会默契乃至泄愤,使得事件讨论失去了寻求真实和倡导理性的机会,最终成为侵害人格权的闹剧或者不了了之的憾事。其实翻越的,正是对处于网络中的我们每个人都异常重要却没有强烈意识其权利救济价值的侵权责任法,或者是处于立法讨论中的人格权法。

  比如,“政委捏人”事件中,网络讨论并没有集中寻求真相,也没有大量覆盖要求发布录像或其他证据。讨论的目的更多是集中谴责或调侃捏人者的官员身份,最终真相却扑朔迷离,由“殴打”到“没打”再到“捏人”,讨论者在义愤中完全忽略了无罪推定是对每一个人基本人格权的保证,哪怕他本身是最可能的嫌疑人,在证据和逻辑链条被确认之前,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管理者、使用者都该保持必要的谨慎,拒绝先入为主的道德谴责,而是寻求还原事实,并在网络传播中尽力拒绝侵害涉事者人格权方面的言论。但这起事件中的涉事者,最终都因为网络个人信息泄露导致人格权受到侵害,使得很多本想借助舆论监督事件最终实现公正性的网民无奈地看到了南辕北辙的结果。

  与现实生活中的人格权相比,我们必须要承认网络语境中的人格权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性。人格权包含一个人的名誉权和信息保密权利,网络中对一个人的侵害虽然并不“血腥”,被侵一方也许没有应声倒地的挣扎,公众带着初来乍到的热情进行喧哗式的责骂,却往往忽略了那些无意中发生的疏忽行为可能波及任何一个人。我们拒绝尊重他人哪怕本身就是一个罪犯的人格权,觉得那些事情看来和自己风马牛不相及,对那些发生的侵害保持着一份袖手旁观的冷漠。我们觉得自己的发言只是如实记录事件的经过,但恰恰是忽视规则的喧哗,让我们忘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就是保护那个可能的自己。因此,当今网络舆论中人格权的保护,已经超出了一般性的公民或者法人的有限物质性权利,迫切需要在特殊的网络舆论中保护精神性人格权,例如个人信息对家庭成员的延伸侵害。所以,具有人格权属性的个体信息资料保密,其私权属性需要特殊的强化保护。

  由于网络讨论空间的失序可能或技术威胁,除了加强私权保护外,政府还应通过司法监管在表达自由权和其他紧迫重大的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取舍,制定具有软法律性质的行业监管规则,要求网民不得通过网络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并通过行业协会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平台对涉及人格权的讨论提供特殊引导或设置特定规范界限,并向违规者施加压力,纠正违规行为。其义务渊源是网络经营者对社会文明承担的特殊义务。

  总之,我国公共网络空间构筑的基础平台仍很薄弱,网络热点事件在真相无法得到充分证实时,产生出各种各样的舆论性判断乃至侵害语言,使得更多的网民在众声喧哗的网络空间无序游弋且毫无规制,仅凭个体特殊的兴趣发言,却最终使得公众缓慢失去寻求真实的耐心和需要关心的对象,这反过来会削弱公共空间参与监督的能力。这就好比网络协同使得我们打开了房门,但却只收获空空如也的房间,而我们进入房间的目的,本来意图是在公共平台寻求真实,并养成从网民出发到公民的公众素养和宽容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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