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武汉坠梯责任单位”政府职能部门怎可缺席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4日公布了导致19人死亡的工地升降机高坠事件的相关责任单位,称此事件为重大安全事故,事故性质恶劣,伤亡惨重。据公布,该工程建设单位为武汉万嘉置业责任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湖北祥和建设集团,监理单位为武汉博特监理公司,施工升降机安装厂家为武汉中汇机械公司。(9月14日新华网)
看湖北省对武汉升降机高坠事件的调查结果,责任单位是一色的企业,没有一家政府的监督检查部门,很是让人纳闷。要知道,这次高坠事件的升降机在“超期服役”,而且本来核载12人却超载了7人,“两超”是导致升降机高坠事故的直接原因,四家企业负有直接的责任。而作为特种设备管理的质监部门,也应该负有监督检查不力的责任才对,咋就没有一个政府部门被列为责任单位呢?
假设一下,如果武汉的质监部门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对工程建设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那这架“超龄”的升降机也就不会在超过登记使用有效期后继续“服役”了。而且,如果监督检查到位,也不可能会出现升降机超载的现象。超期使用的升降机都超载,说明平时这架升降机也是经常被超载使用的,以至于工人们都没有把超载当作一回事,甚至是升降机超期使用也依然超载使用。可见政府的质监部门是一点作用也没有发挥,他们理应是事故的责任单位。
其实,纵观近年来的几次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如去年的甘肃正宁校车事故,不仅是幼儿园的园长等人受到法律的追究,正宁县的两位副县长也受到了纪律处分。再如早在2008年造成277人死亡的山西襄汾溃坝事故,处理了一批人,其中包括运城市公安局原局长、临汾市原副市长、临汾市吉县原县委书记、临汾市原市长助理、临汾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这五人不仅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而且涉嫌犯罪的问题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甚至连原山西省省长孟学农也因此而引咎辞职。对于武汉升降机高坠事件,责任单位政府部门又怎可缺席呢?
武汉升降机高坠事件,政府的一些职能部门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而事故调查后,他们缺席责任单位,这很不正常。这说明事故调查不能仅以主管的部门调查,而是应该由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不能给一些负有责任的职能部门留下任何推卸责任的机会,以保证责任事故调查的公平公正与公开。
最后,希望相关部门对武汉升降机高坠事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不让一个违法、渎职的责任人漏网。
[稿源:红网]
[作者:赵艳生]
[编辑:司马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