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挪用公款150万,如此罪行绝不可一判了之
赌博成瘾的广元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出纳周桃,欠下高利贷后,为偿还赌资和继续筹集赌资,挪用公款150余万元。2012年1月18日,周桃因挪用公款被群众举报后,相关部门立即展开调查。本月11日,广元市利州区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其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9月14日《华西都市报》)
作为一名市级大中专招生委办公室的出纳,为了偿还赌资和继续筹集赌资,居然能够在单位挪用公款达150万元之多。犯罪胆量之大、犯罪金额之多,真让人膛目结舌。在让人震惊之后,对于报道中反映出的两个问题,公众还是有话要说。
疑点之一,财务管理制度为何形同虚设?作为一个行政事业单位,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然有相关的制度规定和管理。同时,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工作至少应配备会计和出纳两职,以便做到钱帐分离、互相监督和约束。此外,财务审批也应该有单位分管领导,大的支出事项甚至要有单位“一把手”签字。如此多的财务管理制度,如此多的财务“关口”,为何到了出纳这里就形同虚设了呢?
疑点之二,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何在?一个到大不小的挂靠市教育局代管单位,150万元的公款绝非小数,出纳周桃想要一次套取绝无可能。那为何其在实施“蚂蚁搬家”式搬款中,该局或者该招生委的监管部门和人员为何就没有发现?同时,欠下150万的赌资绝非一次、两次所为,那在这个过程中监管部门为何又始终处于静默无语状态,为何最后仍然是以群众举报而告破?
俗话说,躲得了初一,逃不过十五。对于周桃出事被判甚至于锒铛入狱的结果,完全是意料中事。只是,犯罪嫌疑人虽已入狱,但如此的事后追责又能弥补多少犯罪的过失?试想,如果事发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健全并严格执行,又何出如此丑闻?如果相关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制止,损失又何其如此之大?只是,世上本无后悔药,或许也只有事后诸葛亮而已。
不过,笔者还是建议,就周桃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相关单位切不可简单的以判了之,当务之急更应该做好两件事:一是聚众赌博、发放高利贷本就是违法行为,相关单位应该根据嫌疑人交代的线索顺藤摸瓜,想方设法、千方百计的追回公款,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二是应该痛定思痛,认真总结和反思在财务监管及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做到举一反三,惩前毖后,以防悲剧重演。因为,这被挪用的150万元的公款不是平白无故就能得到的,那是人民群众用血汗挣来的纳税钱。
[稿源:红网]
[作者:大浪淘沙]
[编辑:司马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