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拔管杀妻判缓刑,葫芦僧判葫芦案?
近日,备受关注的拔管杀妻案终审宣判,广东高院裁定,维持深圳中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一审判决。(9月15日《南方都市报》)
拔管杀妻判缓刑,一个“杀”字,凸显道德沦丧、人性丧失、目无法纪;一个“缓”字,彰显法院“自由裁量权”太自由,有辱社会公平正义。正因如此,广东高院终审裁定后,死者的母亲当即哭诉:“判得太不公平了,我女儿死得太冤了!以后大家都可以学他(文裕章)这样去杀人。”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对拔管杀妻案竟然作出缓刑判决,不是鼓励“杀妻”目的又是什么?
一审宣判后,深圳市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说出三点理由:一是认定“情节较轻”有误;二是认定被告人出于“爱妻”拔管的作案动机有误;三是虽然被告人有自首、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但适用缓刑社会效果不佳。三条抗诉理由,可谓条条在理:已经“杀人”了,居然还“情节较轻”,要杀多少人才算“情节较重”;“爱妻”居然“杀妻”,难道真要“爱你爱到杀死你”,多么荒诞的逻辑;缓刑从某种角度说就是“不处罚”,杀人行为“不处罚”,法院难道要处罚帮人、助人、让人、救人行为?
再看二审判决的理由。广东高院认为,文裕章一时冲动实施拔管行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属于“情节较轻”。文裕章案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文裕章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全额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文裕章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些判决理由条条“混账”:假如一时冲动就可以“拔管杀人”,估计法官早就被“斩尽杀绝”了;自首固然可以减轻处罚,但绝不能“不处罚”;“初犯”之说更是荒唐透顶,“杀人”还分初犯和再犯?
死者家属提出的“小三”问题,法院岂能用“个人隐私”一言以蔽之?“杀妻”和“小三”之间到底有无关系,稍有常识的人都会心里清楚;对于是否有暗箱操作的质疑,法官的解释“我们作为法官,是中立的,不可能跟双方当事人有私下的接触”,这样的回答此地无银、不打自招;看看杀人犯听到二审宣判后的“面带笑容”和“握拳曲肘”等表情和表现,无不激起世人对杀人犯和法官的愤慨和仇恨?
《红楼梦》中有《葫芦僧判断葫芦案》,这起拔管杀妻判缓刑案,是不是现代版《葫芦僧判断葫芦案》,需要最高法院启动相关程序,进行重新审理和公正判决。拔管杀妻判缓刑,践踏人性、亵渎法律,损伤司法公信力,影响社会长治久安,亟需相关部门给出一个令社会公众满意的答案。
[稿源:红网]
[作者:毛开云]
[编辑:司马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