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举报涉爆违法犯罪将重奖
本报讯(记者刘彬)为从源头上遏制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活动,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要求各级政府要制定举报涉爆违法犯罪奖励标准,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设区市不少于100万元,各县(市、区)不少于50万元的举报奖励专项经费。
9个非法采矿重点区统一“打非”
《意见》称,要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对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查处,案值在5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案值在5万元以上的,按照《河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办法》(冀国土资发〔2012〕28号)有关规定,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价值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从即日起到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对非法采矿重点地区进行全面整治。石家庄、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廊坊、保定、邢台、邯郸等9个非法采矿重点地区要组织开展“打非”统一行动,严厉查处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停产停工矿山企业严禁触爆
《意见》要求要规范管理合法矿山企业,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秩序,严格依法行政,同时要加强现场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矿山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公安机关要加强矿山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对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进行查处。对各类停产停工的矿山企业,县级公安机关要停止受理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县、乡政府要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采取派驻现场监管人员、进行不间断巡查等措施,加强采矿现场监管,确保停产停工到位,严防因缺乏现场监管,致使矿山企业在停产停工期间使用非法爆炸物品进行生产。
强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控
《意见》要求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相关许可证件的核发情况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工商、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对非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坚决予以取缔。公安机关要督促、指导易制爆原材料从业单位详细记录生产、销售、购买、储运、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流向,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从业单位、物品流向和相关人员的信息化管理。全面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控,强化源头治理,断绝私制爆炸物品的原料来源。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制定举报涉爆违法犯罪奖励标准,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设区市不少于100万元,各县(市、区)不少于50万元的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对举报涉爆违法犯罪的,一经查实,予以重奖,充分调动群众举报涉爆违法犯罪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