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民族区域自治保障祖国北疆和谐稳定
成立于1947年5月1日的内蒙古自治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成立的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在党的民族理论的正确指引下,内蒙古自治区赢得了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边疆安宁的大好局面。特别是自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后,勤劳、勇敢、智慧的内蒙古各族人民用辛勤的汗水、辉煌的成就谱写出了成功实践民族自治的崭新篇章。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也有效发挥了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更重要的是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保障内蒙古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还在祖国北疆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我国最早成立的内蒙古自治区使各民族迅速走上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发展新路。
创造性地实践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内蒙古各民族共创自由光明的新历史。这也为我国以民族区域自治解决国内民族问题,创造具有少数民族特点、边疆地区特色的民族团结提供了重要经验。胡锦涛同志指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之福;祖国分裂、民族离乱,是各族人民之祸。”内蒙古的和谐稳定得益“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如没有民族区域自治做坚实基础,何以实现稳定?
从稳定意义上说,民族区域自治保障了祖国北疆和谐稳定,筑牢了祖国北疆的安全稳定屏障。在内蒙古,和谐的民族关系受益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利好,巩固和加强民族团结,并浇灌民族团结之花在草原和大漠盛开。正如2007年11月,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内蒙古时指出:“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年来,以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不平凡历程,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树立了光辉典范。”胡总书记的指示不仅是60多年来内蒙古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真实写照,也是内蒙古各族人民未来坚持不渝的奋斗目标。
文/本报特约评论员奇言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