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顾客游泳馆内摔伤尾骨骨折获赔万元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朱女士在昌平区某游泳馆内不慎滑倒,造成尾骨骨折。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判决游泳馆赔偿朱女士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2009年11月8日,朱女士到昌平区某游泳馆游泳时突然滑倒,经医院诊断为尾骨骨折。朱女士将游泳馆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余元。
游泳馆表示,可以承担朱女士的医疗费,但不同意支付其他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游泳馆未摆设警示牌,存在过失,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鉴于朱女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此可以减轻游泳馆的责任。法院酌情认定游泳馆承担7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