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陷“死循环” 法院解除合同

2012年09月17日04:19  成都日报

  原标题:房屋买卖陷“死循环” 法院解除合同

  本报讯 (夏旭东 记者 晨迪) 一桩普通的二手房交易,因买、卖双方对办理房产过户及贷款等流程缺乏了解,导致合同约定与现实办理流程冲突,合同履行陷入“死循环”。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罕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纠纷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得以解除,双方关于定金和违约金的诉求均未获得法院支持。

  2011年1月,叶某与张某通过中介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自己位于成都一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卖给叶某,对于首付款35万元,明确约定叶某应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余款采用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双方须在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按揭银行贷款相关资料。合同同时约定,双方于当年1月30日之前,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叶某向张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

  去年1月20日,叶某与张某按约共同前往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事宜。但按照国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相关规定,银行在发放贷款前,需要审查买方已向卖方支付首付款项的事实。对此,叶某要求张某签订《卖方声明》,确认已收首付款35万元。张某认为,自己本身并未收到35万元首付款,如果在声明上签字,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自己也将承担很大的交易风险。随即提出,除非叶某先行支付35万元首付款,否则自己不出具《卖方声明》。叶某坚持认为,按照《房屋转让合同》的约定,自己应在办理过户手续之时支付首付款,自己现在无给付义务。就此,双方各执一词,未能在银行办妥按揭事宜。

  2011年5月,叶某以张某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万元。张某同意解除合同,但辩称,在未收到首付款的情况下,自己拒绝签署已收到首付款的声明,绝无过错。叶某拒不支付合同约定首付款进而造成银行按揭不能,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本原因和唯一原因。张某认为,叶某有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随即提起反诉,要求叶某承担违约金17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都不构成合同违约,也都无过错,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张某返还叶某定金5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上诉,成都中院近日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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