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市罗湖区"前科封存"铺就未成年罪犯重生之路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王瑞芳)对未成年人罪犯,前科的存在可能产生“标签化”后果,给其升学、就业等前途带来不利的影响。对此,理论界提出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构想,司法实践亦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2012年3月14日,新刑事诉讼法更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
基于上述背景,深圳市罗湖区检察院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联合区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共同制定了《罗湖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实施办法(试行)》,希望通过此项制度的实施,能有效避免未成年罪犯因实施轻刑事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标签效应,为他们的健康成长与改过自新创造一个好的社会环境,并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该办法具有如下特点:
适用范围明确
前科封存的适用对象为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罪犯。
程序设置简洁
前科封存采取依职权的形式实施,不须未成年人提出申请。对符合前科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区法院在判决生效后作出封存决定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罗湖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自收到生效判决和前科封存决定之日起,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区司法局对未成年罪犯实施社区矫正时,应对矫正档案予以保密,并从社区矫正期满之日起对相关矫正档案予以封存。
法律效果具体
前科封存以后,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未成年罪犯本人或有关单位申请为其出具犯罪记录证明文件的,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
平等保护原则
实施办法对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人员实行同等保护,对由区法院判处,但居住地不在罗湖区的未成年罪犯,区法院在向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同时送达前科封存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