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替叔父出气指使他人行凶致人死亡 潜逃11年获刑3年
红网沅陵9月17日讯(通讯员 邓晗 李宏权)因叔父与其邻居发生纠纷,心怀不满,参与并指使男友等人殴打他人,致1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潜逃11年终获刑。9月17日湖南省沅陵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女)有期徒刑3年。
2000年2月13日已迁居县城的杨某叔父回乡拆除自家老屋,因邻居杨红(化名)打碎了老屋一些瓦片,积怨蹦发,次日晚,杨某父亲(已判无期徒刑)得知此事,叫来杨某及其男友杨成(化名,已判刑)去“帮忙”,又指使杨某邀约杨某老表瞿军、瞿民(均为化名,瞿军已被判死刑,瞿民已被判7年有期徒刑)“参战”,为此杨某父亲还准备了数根钢筋和钢管“备战”。
2000年2月15日杨某之父、杨某、瞿军、瞿民等人从沅陵县城来到杨某叔父老屋,同年2月16日晨双方发生争吵,杨某等人向杨红家投掷酒瓶,杨某父亲指使瞿军、瞿民动手打人,杨红手持木棒守在家门口,瞿军、瞿民、杨成上前打斗,杨红摔倒在门前坎下,瞿军冲到坎下,用钢筋猛戳杨红头部,杨成持钢筋打击杨红的下肢,杨红被打后不久死亡。
杨红的妹妹闻讯赶来指责瞿军一伙打人,杨成和瞿军分别持钢筋和钢管打击杨红之妹的背部,杨红的妹妹逃跑,瞿军追上,将杨红之妹的手臂打断。杨红母亲见状手持斧头指责杨成,并将斧头掷向杨成,杨成手挡斧头而受伤,杨某遂和杨成、瞿军、瞿民持钢筋、钢管打击杨红之母的手、脚等处。在争斗中,杨红的父亲在村商店打电话报警时,被杨某指认而被瞿军等人拖出商店,杨某抓住其衣领,瞿军、瞿民、杨成持钢筋、钢管打击杨红之父的手、脚、背等处。案发后,杨某等人逃离现场,并将作案凶器钢筋、钢管等丢弃于途经的河中。杨某逃到广东省打工,2011年12月1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
经法医鉴定,杨红之父左尺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伤;杨红之母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致左肱骨骨折,左桡骨骨折等构成轻伤,九级伤残;杨红之妹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造成右肱骨远端骨折,累及肘关节,导致其关节功能严重障碍,已构成重伤;杨红系被他人用钢筋类物体戳击头部及右上肢,造成头皮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组织挫裂伤等,造成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急性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不正确对待其亲属与邻居间的纠纷,受其父指使后邀约他人并持械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和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伤害杨红及杨红之妹中,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共同伤害杨红之父和杨红之母中,起主要作用。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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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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