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服务措施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困难。包头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予以扶持。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结合工作实际,在出台《包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稳增长、促发展”确保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基础上,制定以下服务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与企业共渡难关。
(一)坚持“履行职责、服务先行”的宗旨,积极为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帮助企业建立与生产经营、安全环保相适应的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夯实企业质量管理基础。
(二)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质量管理、技术专家深入企业开展质量咨询和义诊服务,帮助企业查找制约提高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并结合实际,一企一策制定详细服务方案。针对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小微型企业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定期召开不合格产品质量分析会,查找原因,提出解决对策,帮助企业积极整改,提高产品质量。
(三)开辟绿色通道,增设专门办事窗口,为小微企业办理生产许可、强制认证、产品质量检验、计量器具检定、特种设备检验、相关标准查询等事项提供便捷服务。
(四)发挥职能优势,积极指导、帮助小微企业建立实验室,完善各项制度,把好质量检验关。对没有自检能力的,对企业原辅材料进货验收、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提供优惠委托检验服务。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五)对小微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器具检定、特种设备检验等根据企业实际按照一定比例减免或缓缴有关规费,对特别困难的予以免除。
(六)加强对小微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的服务指导,实现节能增效,推动小微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七)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小微企业积极争创名牌产品,提高产品档次和知名度,增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
(八)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实施行政执法“六不罚”,对小微企业出现的一般性质量问题,经指出后认真整改的,不予处罚;企业生产的产品,标识标注不符合要求,经指出改正的,不予处罚;企业名称和地址标注不规范的,责令改正,不予处罚;新开办的企业,首次出现一般性质量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整改,不予处罚;企业按合同约定为用户生产的不上市销售的产品,出现一般性质量问题积极整改的,不予处罚;下岗职工开办的企业,出现一般性质量问题,积极整改的,不予处罚。
(十)市质监局设立小微企业年度质量提升奖,奖励在产品质量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奖金总额50万元,每年评选5家获奖企业,每家奖励5—10万元。
(十一)教育质监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务公开,落实岗位责任。切实强化督察督办和行政效能监察,确保市委、市政府和我局各项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对贯彻落实不力或出现损害小微企业利益的行为,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纠正,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