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类案监督模式:检察建议为主 兼采个案抗诉
陈珊 徐玲
通过对民事申诉案件进行调研,笔者发现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主要存在于劳动争议、借款合同、婚前赠与、名誉权侵权等纠纷中。如刘某等十几个老乡一起在一个建筑工地打工,工程完成了,项目经理杨某却失踪了,眼看半年的工钱要泡汤,无奈之下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该项目的承包商发工钱。法院经审理认定,杨某是借用别人资质,故判被借用资质的建筑承包商不承担责任,由杨某个人承担,但是因杨某下落不明无法执行。该案中刘某的一个同乡也同样向建筑承包商讨要工钱,法院却判决上述建筑承包商承担付款义务。刘某拿着两份结果不同的判决书,来到检察机关申诉。
对上述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当然可以从个案角度进行个案审查监督,但个案监督有其较大的局限性:一是在单独的个案监督中,很难统一审判或抗诉的标准,消耗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法院对检察院的监督也不一定接受;二是“同案不同判”现象主要是由于法官审理案件时在证明责任分配、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标准不统一,再加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以仅从个案角度进行个案监督,不进行类案比较,很难发现个案中存在的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也很难发现法官自由裁量行使的正当与否,更难以从宏观和制度层面发现和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发挥民事检察的最优效应。类案监督应当被认为是个案监督的高级形态,类案监督不仅需要更高的法律监督能力,还将产生更加多元的监督效能,并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更加强调法律监督的能动作用,因而类案监督应当受到更大的关注。
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模式的构建首先应当从当事人的申诉中发现法院“同案不同判”现象:对当事人的申诉案件依案件性质、类别进行分类建档并跟踪研究。
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检察权能时,要注意对从上述途径中发现的同案不同判案例进行比较分析,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法官自由裁量等方面进行比较,找出同类案件不同裁判是否存在合理性与合法性。与法院建立联合调研座谈机制,研讨同案不同判背后的原因,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
那么,发现同案不同判、分析其中原因后,采取何种方式对此现象进行法律监督?笔者认为,宜采检察建议为主、兼采个案抗诉的监督模式。因为民事类案监督往往涉及到多个案件,其目的是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持判决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所以在监督形式上应更多地着眼于未来,以防患于未然为主要考量中心,不适合采用分案抗诉的形式,更适合采用检察建议的形式。当然,采用检察建议的同时,也不排除对个别具有明显严重违法性的案件进行个案抗诉。
在级别管辖上,对于民事类案监督原则上宜采同级监督的模式,亦即对于同级法院适用法律不统一的情形,由同级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对于上下级法院适用法律不统一,由上级检察院向上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在地区管辖上,对于不同地区法院间适用法律不统一的情形,由共同上级法院所对应的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作者单位: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