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检察院的做法很温情,我们的心里很温暖”
杜永清
认真细致的工作可以让一段悲剧有温情,上个月底办理的一起审查批捕案,让我相信这一点。
我办理的是一起交通肇事案,公安交警部门提请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侯某批准逮捕。今年1月的一天傍晚,侯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一个交叉路口时,将74岁的老高撞倒,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侯某急忙停车,送老高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老高治疗40多天后出院,今年4月在家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老高“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继发性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公安部门因此立案侦查,事故责任认定为:侯某夜间驾车行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遇行人未有效避让,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警方虽多次传唤,但侯某故意躲避不到案。后来,侯某在一个建筑工地被抓获,接着被刑事拘留。
这是一起普通交通肇事案。这起案件并不复杂,我用了三天时间就审查完毕案卷和提审了侯某,他认同鉴定结论和事故责任认定,也愿意赔偿。我了解到,事故发生后,侯某支付了老高2万元治疗费,其他民事赔偿没有得到解决。由于侯某躲避,导致老高的家人上访,造成稳定隐患,是否批准逮捕侯某处于两可之间。
第四天,侯某的律师来到我院,说当事人双方的民事赔偿正在法院打官司,马上就要有结果了。如果能等一下,赔偿数额就出来了。他说,侯某会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建议不要对侯某批准逮捕。审查批捕案件的办案时间有七天,我决定再等几天,因为化解矛盾要贯彻办案的全过程,这是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应有之义。
根据法律规定,对交通肇事案,除了肇事逃逸、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具有严重情节的情况,一般很少对肇事者批准逮捕。本案中,侯某交通肇事只是过失犯罪,他有驾驶证,事发后没有逃逸,积极送伤者去医院救助,只是民事赔偿部分没有解决。
我打电话到法院,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侯某的交通肇事民事赔偿案已经开庭,结果还没有出来。我建议他们最好调解结案,因为只涉及到赔偿数额,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很大,没必要非得判决。而且,调解书只要当事人双方签字就生效,而判决有一个上诉期限。
我同时了解到,侯某是家中的独子,其父母离婚后,侯某和母亲一起生活,家境还不错,他的母亲也表示愿意赔偿。我又联系被害方,老高的三个儿子也不愿意让别人以为他们以父亲的死亡要挟肇事者,只是让侯某作合理赔偿。双方都有调解的意愿。
在审查批捕办案期限的最后一天,我收到了法院的调解书,侯某和被害方协商的赔偿款已经执行完毕。鉴于此,我院以无逮捕必要为由对侯某不予批捕。
侯某被释放当天,侯某的母亲打来感谢电话:“杜检察官,谢谢你,检察院的做法很温情,我们的心里很温暖。”
(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