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应履行责任

2012年09月18日06:59  法制日报 微博

  原标题: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应履行责任

  □精神卫生立法

  本报记者陈丽平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近日继续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在法律中增加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的责任。

  家里人的关心比治疗更重要

  “精神卫生法草案其他方面的规定都很好,但对家庭的责任规定得不够。”陈骏委员说,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康复,除了社会责任外,家庭责任非常关键。

  陈骏委员认为,草案对精神病患者或者精神障碍患者主要采取让社会包下来的做法,这将来会产生很大的问题。家庭对精神病患者或者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康复十分重要,应该增加家庭责任的内容,比如应该在家庭中普及精神障碍知识。现在很多家庭对精神障碍不了解,甚至有精神障碍的人连他的家人都不知道。这是因为目前这方面知识的普及还不够,现在高校中的学生自杀事件,多半都发生在有精神障碍的学生身上。但是最后处理起来,家庭不认为这些孩子有精神障碍,把责任推到了社会、推到了学校。

  “草案在精神障碍预防方面提到社区、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的责任,还应该提到家庭的责任。”吴启迪委员说,学生在学习期间所受到的压力有来自学校的,也有来自家庭的,包括家庭和睦问题,这对年轻人的精神状态的确会产生很大影响。

  陈骏委员提出,要解决精神障碍问题,最关键的是家庭、亲情,是家里人的爱护和关心,这方面比治疗更重要。建议在进一步修改精神卫生法草案时要增强家庭责任部分。

  预防方面没有规定家庭责任

  金硕仁委员也认为,家庭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康复中的作用至关重要。草案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方面,规定了政府、学校、社会的责任,恰恰没有规定家庭的责任义务。

  “现在精神压力最大的群体之一是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特别是高中阶段的学生。”金硕仁委员以他遇到过的一个事情为例,“有一次我到理发店理发。理发师说自己的孩子读高三,精神压力非常大,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后来找心理医生引导,去了三次,效果很不错。”

  金硕仁委员说,学生的压力很大程度上来自家庭,家庭责任很重要。另外,现在社会上单亲家庭、失独家庭、空巢家庭的精神卫生问题都很重要,这是不能忽视的部分。

  金硕仁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家庭应当关系和谐、尊老爱幼、关爱成员,激励子女健康向上,及时了解、发现与预防精神障碍问题。”

  郑功成委员也建议说,在草案中增加一条家庭的责任,强调家庭应该和谐相处,家庭成员应该对有精神障碍表现的家庭成员,及时送院诊疗,负责照顾、监护,不得虐待、歧视。

  “现在很多精神病患者,尤其是病情严重的,一般不跟社会接触,在家里被关着、铁链子锁着的也不少。”郑功成委员说,因此应当突出家庭预防的作用。唯有单位、学校、社区、家庭都承担起相应责任,才能更好地减少精神障碍患者,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

  预防精神障碍是家庭的义务

  冯长根委员说,人的一半生活是在家庭中,家庭是精神的归宿,是精神的家园。学生精神障碍的预防,除了学校,家长和家庭成员是最有责任的。他建议增加规定:“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这对于预防精神上的疾病是很有帮助的。另外,每个家庭成员都有责任互相普及有关精神卫生方面的知识。现在我们看到的是在极端情况下,家庭容不得精神障碍患者,往往把他赶到社会上。家庭是预防精神障碍最初的、最重要的单位,预防精神障碍是家庭的义务。

  “我们很多法律对家庭只字不提,比如说教育问题,好像教育问题和家庭无关,只跟教育部门有关。”冯长根委员认为,实际上教育的很多问题还是出在家庭,家庭教育长期在公共话语中缺失、被人们忽视,在我们的法律里也找不到一条说到家庭教育的意义。同样,预防精神障碍没有“家庭”的义务是不合适的,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龚学平委员建议

  完善监护人产生程序规定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分组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时,龚学平委员建议,将草案中出现的监护人、负有监护职责的近亲属等,统一表述为监护人。同时进一步完善监护人产生程序的规定,明确谁是患者的第一责任人以及梯次顺序。如果第一责任人无法承担监护责任,由后续顺序的责任人来承担,同时告知公安、民政、街道等相关的部门。

  龚学平委员认为,在临床中,医院经常碰到近亲属之间相互推诿,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况。建议在草案中将监护人在患者就诊、治疗、康复方面的责任义务明确规定。为此,可以参照《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的表述:一是监护人要妥善看护有精神疾病的患者,避免因病伤害自己、危害他人或者危害社会;二是要根据医嘱,督促精神障碍患者接受门诊或住院治疗,代为协助办理住院或者出院手续;三是要协助精神病患者进行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回归社会。

  宋法棠委员提出

  应扶持民办精神卫生机构

  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分组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时,宋法棠委员提出,应对民办精神卫生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同时要在政策上予以扶持。

  宋法棠委员曾在河北省调研。他说,河北省精神卫生机构中的48%是由社会力量办的,有的办得很好,病人很满意,很愿意去。但是有一些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偏低、人员素质也低。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精神卫生机构要规范管理,并给予政策支持,法律上对此应有规定。他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精神卫生机构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规范管理,享有与公办精神卫生机构同等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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