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虽杯水车薪效果却不容小觑
本报记者张媛
田玉杰是幸运的,在她最困难的时候,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拉了她一把。宁夏回族自治区是如何建立起这项制度的?记者又联系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许金军,听他讲述宁夏法院在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的前前后后。
身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许金军对于刑事被害人由于得不到赔偿而涉诉上访的情况并不陌生。
在两年多以前,每每谈起此事,许金军的话总是充满无奈:由于大多数刑事犯罪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大量的刑事被害人在人身和精神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同时,无法从物质方面得到补偿。很多被害人因为刑事犯罪而家破人亡,生产生活陷入困境。
据了解,宁夏自治区法院尤其是高院曾在这方面做过一些有益探索。各级法院用自己有限的办公办案经费,创新性地设立了执行救助基金和涉诉信访化解基金,用基金给予一些上访的刑事被害人一定的补偿。“这在当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化解了一批案件。但这种补偿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为它只是法院一种自发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许金军说。
转机出现在2009年。这一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同样是在这一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带队,视察法院的执行工作,看到一些人身伤害类案件的被害人方上诉情绪很大。
“此次视察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触动很大,他们觉得对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地方立法,宁夏很有必要在全国先试先行。”许金军介绍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当时就特事特办,经报党委批准后,将条例加入了2009年度立法规划。而且,其他的年度立法规划地方立法三读通过都要一年的时间,这个只用半年。”
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全国首家省级立法机关通过的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也是中国第一部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例,在全国得到了非常好的反响。
对于条例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许金军有着自己的理解:首先是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尤其是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群中产生了积极的反响,真正地体现了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执政为民、司法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党委政府对受害人的关心和关爱。其次,通过救助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刑事被害人方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生产生活的困境。三是有助于政法机关化解因刑事犯罪加害行为造成的一些涉诉涉法的上访,对化解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和谐,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许金军说,尽管最高5万元的数额并不大,相对于大部分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来说,可能只是杯水车薪,但其所产生的积极效果不容小觑。它使受害方感受到党和政府没有忘了他们,并在自身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来帮助他们,在疏通被害人心理阴影、有效化解被害人心结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最重要的是,它体现了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