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
专家观点
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新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是“程序选择权”理论获得立法认可的首个范例,也是立法者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性、促进程序自治的又一尝试。
适用简易程序的合意,与管辖协议、推选诉讼代表人的合意、协商确定鉴定人的合意等,共同构成了民诉法上的诉讼契约群,彰显了民事诉讼属于回应型司法的本质。
当然,合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仍然面临诸多疑难问题:当事人一方选择简易程序,而另一方未提出异议,能否认为在当事人之间达成了默示的合意?建议借鉴应诉管辖的规定,认可其效力;法院径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当事人就简易程序的适用能否提出异议?建议赋予当事人单方异议权,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
本报记者 袁定波
本报见习记者 郭文青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