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鹤山国土局原股长获刑十年六个月
充当非法采矿和违法用地保护伞索取收受贿赂151960元
本报讯 (记者陈杰 通讯员张洁芳)在查处非法采矿违法行为中,玩忽职守并收受对方财物,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又借查处多宗违法用地案件,借机收受贿赂。昨日,记者从鹤山法院获悉,该院已对鹤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原股长郭渊清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索取收受贿赂超15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起,被告人郭渊清出任鹤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股长。2009年10月起,他在查处鹤山市宅梧镇白水带村委会金竹潭村卢屋顶非法开采高岭土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就不对非法采矿点进行跟踪处理;在索取该矿点经营者陆伟栓、罗国荣的贿赂后,对该采矿点继续非法开采行为疏于监管,对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案件没有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究,造成了该处矿产资源被严重破坏。经鉴定,非法开采卢屋顶高岭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22.08万元。
据介绍,2009年11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郭渊清利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职务便利,先后索取、收受他人贿赂合共151960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案发后退出近10万元犯罪所得
案发后,被告人郭渊清主动退出部分犯罪所得97960元。鹤山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渊清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另被告人郭渊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索贿的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渊清犯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但被告人郭渊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能主动退出大部分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渊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十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郭渊清所退赃款9796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