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逢年过节收受红包农业局一官员受审
检方透露:因港口镇骗取巨额支农资金案被查获
控辩双方:红包受贿该不该从轻处罚
本报讯(记者胡迪)上个月初审理的中山市港口镇原副镇长林锡华骗取中山市财政部门以及国家“支农”专项资金一案,已于近日进行了宣判,林锡华因上述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同样因该案获刑的还有中山市港口镇农业办公室原主任吴锦洪,其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但此系列案并未结束。
昨日,同样因该案而被牵涉出的另一名被告人——中山市农业局市场与经济信息科原科长梁锐成坐上了法庭的被告席,准备接受法律的制裁。梁锐成被起诉的罪名为受贿罪。
昨日,梁锐成进入法庭时,略显疲态,刚一落座,庭下梁的部分亲人竟不由自主地落下了眼泪。1963年出生的梁锐成,如今正步入知天命之年,而从2005年开始,逢年过节收取的“红包”却让他原本一帆风顺的仕途走到了终点。
由于梁锐成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否认,昨日,当庭法官使用了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将经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逢年过节收红包累计达27万余元
据中山市第一市区检察院起诉称,2005年至2012年,梁锐成在担任中山市农业局市场与经济信息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获取市农业局扶持资金,先后16次收受贿赂,累计达27万余元。检察院认为,梁锐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梁锐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且已于今年8月10日退赃20万元人民币,故可从轻处罚。
起诉书显示,梁锐成所收受的贿赂大多发生在中秋或者春节期间,其每次收受的数额不一,最多一次收了3万元人民币,最少一次为1000元港币。向其行贿的企业,几乎遍布中山市各个镇区,而且大多数为多次行贿。其中港口某农业企业从2007年到2012年,每年春节都向梁锐成送上“红包”。
事后送钱表示“感谢” 区别对待情况不多
对于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梁锐成当即表示无异议和认罪。
梁锐成介绍,部分企业向自己送好处费表示感谢都是出于自愿,并不是他自己要求的。而且,这些企业并不是在每年农业局安排扶持资金的决定出台之前送给自己好处费,都是在决定出台之后送钱表示感谢。据梁锐成表示,每年中山市农业局都有部分扶持资金供中山市农业企业申请,一般先有企业自发申请,然后由镇区政府审核上报,最后由市农业局对镇区上报的项目进行调研、核实并作出发放决定,而其所在的市场与经济信息科则主要负责初步拟定分配方案,最终的决定则由农业局领导作出。
梁锐成在法庭上表示,中山市农业局每年都有大概100万元的农业扶持资金,供中山市农业企业申请,但中山市农业企业仅有20多家,数量极少,故100万元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还是有不小的吸引力的,而自己一直都是和这些企业打交道。
对于向自己送钱的企业,梁锐成在做方案时是否区别对待呢?梁锐成表示,其实区别是不大的。由于市农业局每年的扶持资金都要安排出去,但考虑到项目要求以及农业企业自身的数量和实力有限,故一直以来决策空间并不大。除非在同等条件下,才会对熟悉的企业有一定的照顾,如果企业本身就满足不了项目要求,我也无能为力。
控辩焦点:
1.坦白还是自首?
梁锐成的辩护律师表示:首先,公诉机关认为,自己的当事人是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为坦白;但根据反贪局出具的相关报告,检察机关对梁锐成的立案时间为2012年6月17日,但6月15日,在反贪局要求他对港口农案协助调查时,其已经就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作出了交代,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梁锐成在未被立案的情况下交代了犯罪事实,故辩护人认为,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
对于坦白还是自首,公诉人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主要依据其犯罪线索是否已经被掌握。
由于本案是在司法机关查办港口镇一系列案件中所发现,故线索并不是梁锐成自己曝出,而是之前已经被相关机关所掌握,故不能适用自首情节,应认定为坦白。
2.收红包该轻罚还是重罚?
梁锐成的辩护律师认为,梁锐成所犯多宗受贿,都长达四五年时间,比如2005年至2010年,2007年至2010年,几千块钱、或者几万块钱,大部分都是红包性质的。同具体帮办某些具体业务、索贿、收受巨额贿款相比,在受贿情节上还是应区别对待,虽然其行为确实构成受贿罪,但仍然请合议庭酌情考虑。并且,梁锐成之前并无前科。
另外,梁锐成已经缴了20万元的赃款,其他款项梁及其家属将如数上缴;并愿意缴纳罚金,故请法院从轻处罚。
对于辩方律师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表示,梁锐成收受红包同其他受贿情节相比,实际并无差别,两者都为权钱交易。而且,收受红包作为一种潜规则固定下来,危害更大,故不认同辩护人提出的收受红包在情节上可以区别对待,相反,一种习惯性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更大,更应严厉打击。